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2〕14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孙祖学)
经营者:孙祖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J34M5R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22119******5757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三汇口乡分水村******
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等程序,现已审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开州区三汇口乡人民政府电话,反映该乡分水村5组养殖厂排放养殖粪污废水影响下游水质的情况报告。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三汇口乡分水村5组的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零售,目前养殖母猪11头,生猪120头,仔猪20头。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经一根PVC管道流入化粪池,再从化粪池连接一根PVC管道直接排入分水村6组水井湾河沟一侧。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管道外排口污水进行现场采样并送检测,根据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2〕第110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50×10²㎎/L、氨氮45.4㎎/L、总磷11.22㎎/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开州区三汇口乡人民政府证明;
2.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2022年7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潘成付)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开环(监)字〔2022〕第110号);
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43号);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60J34M5R;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3、4、5证明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监测结果;证据7证明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证据8证明排放标准;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经营者:孙祖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9日对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2〕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4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2〕14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规定,保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养殖粪污废水达标排放。而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在养殖生猪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经一根PVC管道流入化粪池,再从化粪池连接一根PVC管道直接排入分水村6组水井湾河沟一侧,致使养殖粪污废水超标排放,给环境带来影响。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现已整改。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在本次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州区孙祖学生猪养殖厂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