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改〔2021〕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其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0070729D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湖滨路园区办公楼6楼
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古迹村的砂石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的砂石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390万元。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并完善环评手续。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开州浦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