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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2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谦)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改〔202430

被责令改正个人王谦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91

职务: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的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522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开州区长沙镇的工程项目及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的开州区南门镇临时存放万达开高速项目弃渣的弃渣场,在进行挖掘作业过程中,未对开挖施工作业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措施,属于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你作为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现场事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劳务分包合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522日在重庆朗东商贸有限公司项目部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措施。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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