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F0M841K
地址:建始县业州镇红土坪社区8组红土中路北侧(自主申报)
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2024年6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开州区满月镇天子村的沥青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桶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防范措施,造成废润滑油流入外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7-08。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6月6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309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恩施州建始县博鑫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