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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3944535A/2024-001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开州环执不罚〔20241号                

不予处罚单位: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49620812

地址:重庆市开县赵家工业园区B区

2024年4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工业园B区的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销售等。在生产作业中涉及燃气锅炉、原料清理工段、粉碎工段和冷却工段的废气排放,但该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取得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编号:915002343049620812001Y)仅载明燃气锅炉废气排放口1个,未登记原料清理工段、粉碎工段和冷却工段废气排放的相关信息,属于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4410日向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责改〔202424),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于202441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善排污登记许可信息,已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项“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县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作出决定:本次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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