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KU4JX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浦里新区鲁渝先进制造产业园37号F区
2024年4月9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新区赵家组团的年产8000吨模具制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模具制造项目在布袋除尘器等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9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费缴费回执单截图、《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23〕5号)、《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模具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节选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4月9日在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三个月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在环保设施完成建设并运行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逾期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重庆上通模具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