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3〕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银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5号13-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满月镇青草坪的满月镇尤坪至青草坪道路改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满月镇尤坪至青草坪道路改建工程提供砂石。其贮存的砂石原料直接露天堆放于施工现场,堆积面积超过10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3年8月1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张修令)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7月17、18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关于满月尤坪至青草坪道路改建工程道路基础扩宽临时用地的说明;
6、整改图片3张;
7、《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126496;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以上证据5、6、7由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修令)于2023年8月18日在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执法人员提取。
证据1、2、3、4证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6证明具有两个从轻情节;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8月25日对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5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为满月镇尤坪至青草坪道路改建工程提供砂石,其贮存的砂石原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而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供砂石过程中对其贮存的砂石原料没有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污染,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且予以整改并附图片为证。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第(一)项 “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的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账号: 3401010120110000024,收款人全称: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52218080。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