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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的通知

日期:2025-08-18


开州农发〔202561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

                                 2025812


重庆市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州行政区域内修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合理布局、种养循环、绿色高效的原则,确保全区畜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场地选址

第四条选址条件。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开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开州府办发〔20202号)(若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要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畜禽养殖活动。

(三)畜禽养殖设施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需使用林地的,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选址需求,区农业农村委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渝农规〔20241号)实施综合评估,确认选址。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修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存栏规模(规模化以下的除外)直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a/login登记备案。

第六条排污许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求申办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排污许可登记由业主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进行登记。

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在确定拟选址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州规资发〔2020188号)文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拟选址复核,并按程序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生产设施。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建设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鼓励采用自动喂料、自动控温控湿设施设备,采用漏粪地板、机械清粪、节水碗等节水、节能设施设备,配备场区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域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区域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九条 防疫设施。修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等。

第十条 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日常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修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设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安全。属地政府应开展养殖场建设安全监管,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加强对养殖场施工过程中用电、用气、设备安装与调试、车辆运输、防止意外等方面的安全指导。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设质量。鼓励规模养殖场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建筑材料、养殖设备及加工零件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电器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证件办理

第十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竣工后,应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成后,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取得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畜禽养殖场兴办者拥有两个以上畜禽养殖场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相关用语释义: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

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见下表:

序号

畜禽种类

规模标准

(一)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二)

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肉牛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牦牛

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三)

绵羊、山羊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四)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五)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六)

骆驼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七)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八)

肉鸡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九)

肉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蛋鸭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十)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十一)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十二)

鹌鹑

存栏量四万只以上

(十三)

梅花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四)

马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五)

驯鹿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六)

羊驼

存栏量三百只以上

(十七)

火鸡

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

(十八)

珍珠鸡

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以上

(十九)

雉鸡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二十)

鹧鸪

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

(二十一)

番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二)

绿头鸭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二十三)

鸵鸟

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

(二十四)

鸸鹋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二十五)

水貂(非食用)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二十六)

银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七)

北极狐(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二十八)

貉(非食用)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规划和建设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动物防疫条件是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新建养殖场是建设全新的养殖场,扩建养殖场是指在养殖场原有基础上扩大养殖圈舍及相关配套设施。改建养殖场是指由原畜禽种类养殖场改变为其他畜禽种类养殖场,并按后一种畜禽养殖场的要求建设圈舍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户(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的养殖场地修建,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202591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关于开州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州农〔2021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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