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93号提案的
复函
潘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建议》(提案第93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我区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缓慢问题,我局高重视,多次研究,但由于宗教活动场所本身用地及建设手续不完善不规范,且未完善法定的报批程序,建设方面均未完善建设的基本程序,是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
一、厘清土地权属来源,分类处置
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土地占用、使用的时间,结合当时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批准情况,建议分以下几类处理,在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确定给宗教场所使用。
(一)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三)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四)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应该依法用地,完善相关批准手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二、在厘清土地权属来源的基础上,分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 对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参照遗留问题办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公告申请。经登报公告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应当核准登记。
2. 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参照联合审批办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群众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3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以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按联合审批方式推进办理。
3. 对在2015年1月1日后建设的,两违处罚后完善国有产权手续。按照《重庆市开州区违建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违法建(构)筑物处置后完善国有产权手续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违整指办发〔2020〕1号)规定:对违法建(构)筑物处罚后由镇乡街道进行登记造册并已审查确认不属于“八必拆”范围,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于自然保护区域,不属于政府控制建设区域,且违法主体自愿完善国有产权手续并缴清相关费用的违法建(构)筑物的,进行集体会审,出具专题会议纪要,完善《开州区违法建(构)筑物处置后完善国有产权手续联合审批表》后进入产权手续办理程序。
建议各宗教场所建设业主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积极向我局通报相关情况,以便我局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妥善处理用地、规划等遗留问题,力争达到权属清晰,依法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复函已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向世权审核,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廖雪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6月9日
(联系人:肖遥;联系电话:52299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