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MB18610055/2024-004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9 |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重庆市开州区规划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事项类型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2层及以下的按照更新改造的情形 |
行政许可 |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屋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 〔2021〕7号) |
告知书及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
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筑项目用地供应后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2022〕 602号) |
告知书及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2 | ||
2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仅限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板房形式的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的情形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 〔2020〕12号) |
告知书及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3 |
附件1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更新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仅限2层及以下的按照
“四原”原则更新改造的情形)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
要求: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4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第8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营业执照)
3.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原则上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
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
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
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安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更新改造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
可靠。
二、对于你机关告知本单位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在规
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更新改造工程满足你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本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建设活动,认真遵守执行《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154号),做到诚实守信。
五、本单位或个人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你机关将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上发布,通报全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六、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严重违规失信行
为,本单位和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将在一年内暂缓申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手续。
七、本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式两份)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告知书
(样本)
一、办理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告知承诺办理
方式)。
二、事项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第四十条对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2.《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十三条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十九条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
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二十条加强信用体系
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
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6.《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第十五条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
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部分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第二十二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8.《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第二十三条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重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扩大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行业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相互补充、协同联动。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9.《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
154号)
三、申请条件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划条件、《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可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核验并复印留存1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原件1份、矢量电子图1份);
(设计图纸需包含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
图、各朝向立面图,以及必要的彩色渲染效果图、鸟瞰图、分析图等;需包含《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规划条件函载明需要提交三维仿真模型的项目,设计图纸还应包含三维仿真建筑精模电子资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告知承诺办理方式)承诺书》(原件1份)。
五、办理时限
审批服务部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诺事项齐全且表述清晰的,审批服务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
六、批后抽查
规划许可核发后,审批服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单位提交的材料开展抽查工作,同步发起并联审批程序,抽查比例为100%。抽查内容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划条件、《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要求。
七、失信行为的认定
1.轻微失信情形:
申请材料除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外,不完全符合相关要求,但尚未开工建设的。
2.一般失信情形:
申请材料中,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或已开工建设但尚可整改的。
3.严重失信情形:
(1)申请材料中,建筑使用用途、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外轮廓尺寸不符合相关要求,已开工建设且无法整改的。
(2)申请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3)申请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规划
许可的。
(4)轻微失信或一般失信情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
或整改不合格的。
八、失信行为的处理
审批服务部门发现申请人出现失信情形后,根据其严重程
度,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轻微失信情形:
(1)在许可核发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2)申请人及设计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申报材料
进行严格检查。
(3)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按程序进
行记录,暂不公开。
2.一般失信情形:
(1)在许可核发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2)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按程序进
行记录并依法公布,公布期一年。
(3)申请人及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
请规划许可。
3.严重失信情形
(1)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住建、城
市管理部门。由执法部门对其开工建设部分按照违法建设进行
查处。
(2)申请人及设计单位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按程序进
行记录并依法公布,公布期一年。
(3)申请人及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
请规划许可。
4.因申请人原因造成规划许可决定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申请人对相关惩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区局公布的咨询电话提交投诉和异议申请,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的情形外,异议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异议处理期间,申请人可以暂停施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承诺书
(样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委托设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二、申请人承诺
本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
年月日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建设位置:。
本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已认真阅读和知晓相关审批和监管机关公布或办理过程中告知的全部内容,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申请材料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申请图纸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3.申请图纸符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民防
办、……等部门有关要求。
4.申请图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重庆市有
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仅限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
板房形式的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的情形)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4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建设部令第8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
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项目周边地块的项目审批文件
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四)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营业执照)
3.申请人承诺书和设计单位承诺书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
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
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安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诚信管理
对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可靠。
二、对于你机关告知本单位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临时建设工程满足你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建设活动,认真遵守执行《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154号),做到诚实守信。
五、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你机关将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上发布,通报全市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资质管理部门,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录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六、本单位如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和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将在一年内暂缓申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手续。
七、本单位如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