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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4-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

被处罚单位: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街金茂花园G1-2

邮政编码:405400

法定代表人:向*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105日上午,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移民自建房项目14号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杂工韦建新死亡。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向傅连科出借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双峰社区移民自建房项目工程,并违规以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14号院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对傅连科管理缺失,未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发现14号院在施工工程中未安装安全网、安全栏的事实;未派人到双峰社区移民自建房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导致傅连科未按照规定安装外墙防护网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未向工人发放安全防护设备。最终致使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事故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一次性赔偿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重庆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31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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