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16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红亮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敏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堆料场和厕所之间发现一埋地油罐和加油机,有事故隐患。而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开州应急现记〔2024〕安全执法二大队—2号,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堆料场和厕所之间设立一埋地油罐和加油机,有事故隐患。证据二:相片2张,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堆料场和厕所之间设立一埋地油罐和加油机,有事故隐患。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法人江小敏和实际负责人魏久中各一份),证明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堆料场和厕所之间设立一埋地油罐和加油机,有事故隐患。而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证据四: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营业执照、法人江小敏和实际负责人魏久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是合法经营主体,被处罚主体适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积极主动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拟对重庆市开州区双福页岩砖厂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1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