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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49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49

被处罚单位:新疆源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443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新和镇团结社区友谊路2-1号丽商玫瑰商业中心1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

联系电话1515***333

身份证号码:32132*****419

    务:员工(授权委托人)  

本机关于2026526日对你(单位)储存汽油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储存汽油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开州)应急现记〔2026〕一大队-55号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开州)应急查扣〔2026〕一大队-37号及清单一大队-37号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新疆源信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胡*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温*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账号:3144***1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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