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W5E98N
地 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百安大道257号第三层
负责人:李*军
联系电话:1***421
身份证号码:500*****70
职务:项目经理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重庆开州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025年11月6日11时20分许,你单位一工人在施工时翻越未设防护的窗台时,导致坠落,造成其本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8万元;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不全,未见考试资料,工人签字缺失;3.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发生时无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资质;4.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对窗台等临边洞口落实统一防护措施,事故发生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5.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不全,未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日检查记录缺失。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事故情况说明》《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门(急)诊病历》《院前120抢救记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合同协议书》《赔偿协议书》以及你单位提取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01049211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