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领域政务公开 >行政管理 >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6-000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1-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事故-1-1

被处罚人:李*   

联系电话:138***21

身份证号码:50*****070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南山路****

所在单位: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百安大道257号第三层         

                 

本机关于2026113日对你重庆开州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20251161120分许,你负责的项目上,一工人在施工时翻越未设防护的窗台时,导致坠落,造成其本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8万元;2.作为开州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理,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事故情况说明》《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门(急)诊病历》《院前120抢救记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赔偿协议书》《项目部参建人员任命》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2024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2.3968万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整)(5.992万元×4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112(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开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2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