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2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21号
被处罚单位:开州区麻柳中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
地址: 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柳盛社区柳盛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春
联系电话:157**333
身份证号码:5122**052
职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 年1月20日对你单位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应当给予你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节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序号43第一档(从轻)、序号40 第一档(从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合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账号:31440801049211112(户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