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6〕11号
被处罚人:贺*琪
身份证号:5002****486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街**号
联系电话:15***86
所在单位:重庆市开州区贺传琪烟花爆竹经营部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双胜街23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21日,开州区谭家派出所在外巡查时,发现谭家镇龙泉街97号门市内存放有烟花爆竹产品共计67件。谭家派出所于2026年1月23日将此线索移交我局。经查,该房屋存放的有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监制的销售标签产品系重庆市开州区贺传琪烟花爆竹经营部负责人贺*琪存放,用于经营销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照片1张,证明在重庆市开州区谭家镇龙泉街97号门市储存烟花爆竹;
证据二:贺*琪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发现在该处储存烟花爆竹的实际违法人是贺*琪本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存放地址于许可证上不同;
证据三:贺*琪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人主体适格。
证据四:开州区贺传琪烟花爆竹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张。
贺*琪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对贺*琪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贺*琪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退还烟花爆竹共计67件。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安康支行,账号:31****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 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