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8P〕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
邮政编码:405400
法定代表人:刘*田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9*****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7日7时30分许,你公司“开州区竹溪镇南河易家坝河段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工地。负责为该工地运送石头的驾驶员张*柱(死者)驾驶渝D1***6重型自卸货车在该工程K左2+800处(开州区竹溪镇大海村南河易家坝河段)倾倒大块石,管理人员陈*在现场负责指挥。当张*柱将石块全部倒出后就开始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其驾驶的车辆的货箱并未放下),致使其货箱箱体与上方10kV输电线路接触,引起车辆左前轮着火,张*柱随即下车和管理人员陈*一起灭火,在将左前轮的火扑灭后,张*柱欲关闭车辆的总电源开关,在其去关闭电源过程中,不慎触碰到带电的车体,导致其触电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你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点评估不足,没有及时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培训考试不到位,不能确保工人已知晓、掌握本工种的相关风险隐患点及预防措施;现场管理人员无安全资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笔录5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张*柱为你公司驾驶员,同时证明你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点评估不足,没有及时消除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的安全培训考试不到位,不能确保工人已知晓、掌握本工种的相关风险隐患点及预防措施;现场管理人员无安全资质;
证据二:《赔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且张*柱为你公司驾驶员。证据二是对证据一的有力佐证;
证据三:开州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1份,证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张*柱的死因为触电死亡。证据三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四: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事故报告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证据四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证据五:其他相关复印材料,证明你公司相关证照齐全,确为“开州区竹溪镇南河易家坝河段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承包单位。证据五是对证据一的补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考虑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对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付,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且能够积极主动对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万(大写: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 31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