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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65678786/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2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应急罚〔2024〕事故-1-2

被处罚人:傅*

身份证号:512*********55                              

家庭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雅镇*****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电话:152*****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105日上午,重庆市开州区正安街道双峰社区移民自建房项目14号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杂工韦*新死亡。傅*科作为双峰社区移民自建房14号院的劳务施工承包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完全安装好外墙防护网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时也没有认真教育督促工人佩戴好安全防护设备。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安全保障不足责任。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事故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一次性赔偿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九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傅*科作出处人民币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安康支行 ,账号 314**********1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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