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备注 |
1 |
涉河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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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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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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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是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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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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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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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道巡查 |
是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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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是 |
《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三峡办发规字〔2013〕18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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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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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旱灾后续工作的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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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是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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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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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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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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