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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73980885X8/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开州水罚字〔2023〕第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肖*兵

身份证号51************6电话155*******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双龙村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321日对你(单位)在开州区温泉镇双龙村1社河道内(肖家坝)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组织人员和设备在20222月下旬开始,陆续在开州区温泉镇双龙村1社河道内采砂用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计采砂100多立方米。此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款(项)(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以外的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影视、图片资料;

当事人肖衍兵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开州区温泉镇双龙村1社河道内采砂,供认不讳。鉴于其初次违法,该违法行为对河道影响轻微,涉案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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