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市司法局 所属条线:司法
监管事项: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第一类(本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应许可事项: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子项分类:行政检查 监管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监管事项子项: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目录清单子项编码:50150102060001
监管对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
设定依据: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对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资质和诚信评估、教育培训等项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有关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监管流程:1.受理;2.开展审核、检查;3.作出处置;4.予以反馈。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