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所属条线:司法
监管事项: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第一类(本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应许可事项:1、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事项子项分类:行政检查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监管事项子项: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目录清单子项编码:00120005060003
监管对象:公证机构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监管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存在不按程序办证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所属条线:司法
监管事项: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
对应许可事项类别:第一类(本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对应许可事项:1、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事项子项分类:行政检查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
监管事项子项: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目录清单子项编码:00120005060004
监管对象:公证员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监管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2、公证员执业存在不按程序办证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3、其公证员执业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