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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46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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