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开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开州卫发〔2022〕96号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21〕55号)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开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区域内优质资源下沉,持续深化基层卫生人才结构、稳步提升人才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卫发〔2021〕55号)精神,结合开州区的实际,制定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区聘乡用”改革,引导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逐步解决基层人才紧缺、技术不足、结构不优等难题,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乡村群众看病“小病不出乡村”。
二、组织实施
(一)选派数量
“区聘乡用”选派人数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新招聘在编执业医师类人员总数的80%确定。
(二)人员确定
1. 从2022年开始,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无基层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人员全部纳入“区聘乡用”人员管理。
2.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新招聘在编执业医师类人员五年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适时选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一年。
(三)选派程序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区聘乡用”人员岗位需求表(附件2);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执业医师个人向本单位提出选派意愿申请;选派单位根据单位执业医师队伍情况、个人申请等情况,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拟选派人员名单。
2.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需求岗位,统筹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选派人员情况,参照《关于做好开州区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选派管理的通知》(开州卫发〔2021〕45号)要求,审批并确定公布选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3. 选派单位可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派人员进修,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
(四)考核管理
1. “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停止在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活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地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工作期满变更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
2. “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标准管理。实行全脱产工作方式,其中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3个月。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计算为基层服务经历。
3. “区聘乡用”人员为党员身份且连续服务满6个月的,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
4. 区卫生健康委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成效为主要考核内容,制定“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附件1),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5. “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必要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区聘乡用”人员工作表现情况办理职称晋升、评选评优等。“区聘乡用”人员当年12月31日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不计入所在单位核定年度考核优秀人数的在编人员基数,由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单列考核,优秀指标不超过当年“区聘乡用”人员总数的15%,考核结果反馈编制单位办理年度考核,不占编制单位优秀指标。
6. “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请产假病假事假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满后,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总体服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反馈给选派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公示,对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如实填写《开州区“区聘乡用”人员服务经历评价表》(附件3),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考核。
四、强化保障
(一)动态调整编制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业务发展需要,与区委编办充分沟通,适时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经区委编委批准后实施。
(二)用好“双资金池”
按照要求建立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和区级技术服务协作“资金池”,“区聘乡用”人员伙食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等由区级技术服务协作“资金池”绩效工资补助费用统筹。
(三)保障工资待遇
1. “区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发放,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交纳部分,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其中按政策符合享受的乡镇工作补贴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批发放。
2. “区聘乡用”人员基础绩效总量和超额绩效总量由人事关系单位按照原方式申报核定发放;伙食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等不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3. “区聘乡用”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乡镇补贴(按政策规定符合享受的对象)、绩效工资等由原经费渠道保障;伙食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等参照中共重庆市开州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委农组办〔2021〕29号)标准,参考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50元/人·天,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安排工作补助,未享受通信补贴的,参照行政人员对应标准(260元/月)享受通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其经费由区级技术服务协作“资金池”承担。
(四)建立激励机制
1. 考核合格的“区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区聘乡用”人员连续长期在基层工作,连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享受优先晋升政策。
2.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满的“区聘乡用”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可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表现优秀的“区聘乡用”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在通盘考虑干部队伍建设时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挂职领导班子成员。
(五)加强沟通联系
区卫生健康委积极与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保持紧密沟通联系,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协商解决难题问题,顺利推进“区聘乡用”工作,指导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严明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聘乡用”改革是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纳入了2022年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有序选派,推动“区聘乡用”改革取得实效,促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二)严格监督管理。实行“卫生健康委定期检查、派出单位平时督查、接收单位日常考核、选派人员自律、社会群众公开监督”监管方式,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要求适时督导“区聘乡用”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卫生健康综合目标考评指标体系,对在“区聘乡用”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视情况进行处理,经督查中不在岗的“区聘乡用”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前期工作时间并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区聘乡用”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对发现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2.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岗位需求表
3.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服务经历评价表
附件1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
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卫生人才“区聘乡用”考核工作,加强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区域内优质医疗资源真正“沉下去”,制定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党委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负责“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委财务审计科负责资金拨付。
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人事、财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具体科室及经办人员具体经办,严格落实“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卫生人才“区聘乡用”人员。
三、考核内容
坚持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为基本依据,及时了解记录“区聘乡用”人员在工作期间的日常表现,考核指标由基本工作任务和创新工作组成,基本工作任务为“区聘乡用”人员服务基本工作要求,包括政治品质、工作作风、出勤情况、廉洁自律、履职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创新工作主要体现在工作成效方面。
(一)基本工作任务(100分)
1. 政治品质(10分)。把讲政治贯穿整个选派服务工作全过程,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决策部署,自觉参加工作单位党内活动。服从工作单位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发表不当言论、做出有违身份要求等行为。
2. 工作作风(10分)。坚持良好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选派服务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勤奋务实,积极主动参与服务单位工作,态度良好,不擅离岗位,不敷衍应付,努力做出可观工作业绩。
3. 廉洁自律(10分)。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纪律规定要求,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恪守医务人员职业操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干干净净行医,带头维护风清气正医疗环境。
4. 出勤情况(10分)。遵守工作单位出勤制度,工作期间遵守工作纪律,不无故旷工不上班。与工作单位干部职工同考核,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天的,须重新计算服务工作时间。
5. 履职情况(50分)。选派服务期间开展诊疗、教学查房、技术推广、技术指导、带教、病例讨论、规范管理等服务行为。工作期间根据工作岗位情况,初级职称人员参与门诊或住院月诊疗人次不少于院内平均数的五分之一;中级职称人员参与门诊或住院月诊疗人次不少于院内平均数的二分之一,教学查房每周不少于3次,技术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带教全年不少于2人,视情况开展病例讨论,帮助规范接收单位预检分诊、发热诊室等医院管理。积极参与医院医务科、院感科、医技科等业务工作,充分利用管理经验帮助医院规范管理。
6. 群众满意度(10分)。开展民主测评,由工作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职工代表、患者代表不少于10名参与,以记分制作为考核结果,得分为95分及以上的,考核得10分;得分为90分-95分,考核得9分;得分为80分-90分的,考核得8分;得分为70分-80分,考核得7分;得分为60分-70分,考核得5分;得分为60分以下的,此项考核不得分。
(二)创新工作(20分)
1. 协助工作单位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项目,拓展服务范围(10分)。
2. 协助工作单位开展医学专科建设,并成功申报医学重点专科;协助工作单位成功创建精品中医馆、美丽医院等提升服务体系有关项目建设(10分)。
三、考核实施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的具体考核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实施考核,将考核建议结果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干部人事科根据考核建议结果、日常工作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区聘乡用”人员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记录工作量、同等记录出勤等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作为发放超额绩效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月不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四、薪酬待遇发放
(一)“区聘乡用”人员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的100%发放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其当年度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人均绩效工资的80%发放绩效工作。接收单位根据“区聘乡用”人员服务期间在岗天数、考核结果、实际贡献等情况发放其伙食补助、交通补助、通信补贴。
(二)区级技术服务协作“资金池”向各接收单位拨付“区聘乡用”人员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聘乡用”人员绩效考核事关“区聘乡用”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区聘乡用”工作成效,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选派人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分析队伍建设,提出合理人才需求,服从区卫生健康委调配安排,做好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考核。“区聘乡用”人员要严格执行全脱产服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同考核同管理制度,坚决不允许出现“人情”管理和考核现象,一经查实管理不严现象,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