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 本人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区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四、以上三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二)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申请
2.本人及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
3.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
6.本人邮政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五、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
(一)对象确认条件
1.1973年1月1日以来,只生育一个子女,现子女已满14周岁。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3.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和居住地均在开州行政区域(父母一方在外地,另一方在开州的,兑现在开州的一方符合条件者),且户口纳入社区、村委会管理中的农村村民,城镇无业居民,破产企业、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
4.独生子女虽已满14周岁但其父母丧偶、离婚后没有再婚的;丧偶、离婚再婚的,其父母应退出育龄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时)的。
5.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又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不予享受;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为享受对象。
(二)申请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
(三)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首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