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开州区卫生技术
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开州卫发〔2022〕116号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诊所、其他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卫函〔2022〕595号)和重庆市开州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全区卫生技术专业(含内科、外科、综合、医技药护、中医药、公共卫生、基层七类,下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全面启动卫生职称制度改革。2021年我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标准与市级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了一年过渡期政策,同时明确提出:自2022年起,我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限条件、基本工作量条件将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执行。
2022年10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职称改革要求,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今年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的总体要求按照该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2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3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4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5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任职年限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任职资格年限今年
实施过渡期政策,自取得相应资格时间起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已经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自2023年起,任职资格年限计算自聘用相应职称时间起计算。
(二)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
申报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卫生高级职称,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任职年限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任职资格年限今年
实施过渡期政策,自取得相应资格时间起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已经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自2023年起,任职资格年限计算自聘用相应职称时间起计算。
(三)关于基层服务经历“先评后补”政策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精神,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我区具体对象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安康医院)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以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不低于50岁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规定,2021—2023年实行过渡期“先评后补”政策:申报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可申请先参加资格评审,若评审通过,须补足基层经历后发文发证。对截至次年申报当月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次年申报当月不能补足基层经历的,任职资格时间从补足基层服务经历起计算。评审通过后3年以内未补足基层经历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四)其他有关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称“一线医务人员”,下同)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报考或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视同论文申报参评),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岗位倾斜政策仅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
2.根据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激励专家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奉献的八项措施》精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表彰奖励者,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具体申报事宜,按照市职改办要求执行。
3.援外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援外援藏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审通道。具体申报事宜,按照市职改办要求执行。
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9〕115号)和《关于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精神,对全职参与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1年以上,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申报程序
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各单位需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183.230.146.15:20553),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单位注册,申报人员需登录该系统进行个人注册。2019年—2021年已经注册的申报用户,在所属单位信息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注册账号,使用原账号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档案在重庆的由存档机构、档案不在重庆的由工作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一致)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推荐报送。
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我市的,需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存放在异地的,需在我市参保1年以上(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的(提供1年以上异地社保缴费记录)、档案需在我市存放1年以上。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应由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1),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审核受理。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填写《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附件2),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
(6)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未满1年的、申报全市卫生专业医疗类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先评后补”政策,同时需填写《承诺书》(附件3)。
2.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应的资料,并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电子件。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在网上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申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有关事项按照区卫生健康委2020年10月2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并在网上将申报材料退回。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设置了“专家评议”环节的,评议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属实。针对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业绩鉴定材料。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附件4)及业绩鉴定材料、代表作等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材料。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部门审核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区县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所代理非公有制组织以及流动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送同级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区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经审核合格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提交市卫生健康委。
(四)评委会评审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正高级职称专业答辩(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人员不再参加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将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六)评审结果核准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照要求向市职改办报送评审情况,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便利公众查阅,评审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市职改办同步公示。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审通过人员,将代拟的职称资格确认通知报市职改办确认印发。属委托评审的,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或函复评审结果。
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完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后发区卫生健康委,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到区卫生健康委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七)复查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复查主要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评审过程中有无错看、漏看申报人业绩成果材料造成误判等情况。
复查申请人须在评审结果确认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查申请。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在网上上传提交有关佐证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和《申报材料提交要求》(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
(二)除网上申报材料以外,推荐单位还需将以下纸质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
1.《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呈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上将材料提交给市卫生健康委后,申报人员在网上打印《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时间另行通知),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未按规定签署意见和盖章的,将不予受理。
2.属于破格申报的,需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的《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1份原件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3.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需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委托评审函》1份原件报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
五、申报时间安排、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网上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开放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30日,其中10月25日—11月13日受理材料(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诊所、其他事业单位11月7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材料在网上提交区卫生健康委,除区人民医院外其他区属医疗卫生单位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材料在网上提交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医院11月13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材料在网上提交区卫生健康委),11月8日—11月14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并上报,11月15日—11月19日区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审核,11月20日—11月21日区卫生健康委上报市卫生健康委,11月22日—11月30日仅受理按照规定补正材料,不再受理新增人员的申报。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安排
1.时间:11月22日-11月30日
2.地点:区卫生健康委410办公室
各推荐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123号)相关规定,交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20元。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
联系人:李光强(重庆扬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68148238。赵五林(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科)联系电话:85920105
2.申报材料受理
联系人:赵五林
联系电话:85920105
3.申报评审有关政策咨询
联系人:甄晓红、赵五林
联系电话:85920105
六、纪律要求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有关人员、评审专家或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行处理。
七、有关注意事项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申报职称时,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强化诚信承诺责任制,由申报人承诺所填学历学位信息真实,配合提供有效学历学位证书编号;申报人所在单位负审查主体责任。学历、学位证书真伪分别通过“学信网”、“学位网”查验,无法通过网络查验的通过本人档案进行查验。其中,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三)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凭据。
(四)2022年6月—7月,为做好2022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已经提前提取了申报人员病案首页数据。若前期未提交病案首页数据的申报人员,可按照《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临床病案首页数据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2年11月7日前补充提交病案首页数据,逾期不再受理。对前期已经提交病案首页数据的人员,不再受理重新提交。
(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间的认定按照市职改办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1.委托评审函
2.重庆市职称破格申报表
3.承诺书
4.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