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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1-038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卫公罚〔2021〕52号)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开卫公罚〔202152

被处罚人:开州区滨湖假日宾馆;经营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十路7号门市;经营负责人:赵小榕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9226日至案发当日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月潭街北十路7号门市从事住宿类经营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身份证复印件;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卫生监督意见书等为证。

(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佰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开县广场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3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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