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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033P/2022-060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哪些行为?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2.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

3.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4.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5.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6.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7.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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