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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开州发改文〔20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控廉政风险,经十八届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分级招标监督

市级审批、核准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属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管理范围。本区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特殊情形,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但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二、压实招标主体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在招标计划、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标段划分、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结果、异常低价警戒线、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要依法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决策情况应当通报同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明晰监督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级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明确招标范围和限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明确可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有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规范招标核准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有关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七、明确实施招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施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从严管控EPC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可以采用EPC方式(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应当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EPC方式招标的,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市级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九、规范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可以发布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一般包含拟招标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交易场所等内容。

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

鼓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最高限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探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按相关规定下浮一定比例后设定最高限价。

十一、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

招标人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应当科学合理,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探索异常低价警戒线按不高于最高限价的70%设置。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投标报价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招标人探索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时,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及证明材料但不足以证明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有客观依据能认定该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十二、规范使用示范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文本,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分别集中编写。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过程中出现相同得分情况的处理方法和程序。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倾向性条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十三、规范技术评审适用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设置技术评审。

十四、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行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探索投标报价得分、技术部分得分计入投标总得分,其余因素不计入投标总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十五、规范管理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等形式缴纳。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对法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缴纳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缴纳至国库开州支库,采用担保保函的由招标人索付后,在区交易中心开票销号并缴纳至国库开州支库。

十六、规范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鼓励招标人探索招标人代表只设置1名。招标人代表应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且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开标后,招标人需确认招标人代表是否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十七、规范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八、强化评标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及时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十九、评标报告审核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二十、建立招标信息公示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十一、规范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二十二、优化合同内容变更

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地勘等单位进行会商(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增加及减少投资工作台账,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单独核算、单独决策、不得相互抵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定:

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实施;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单项增、减投资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减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十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择优遴选机制,应重点考察其信用状况、专职人员力量、同类项目业绩及服务质量,择优确定代理单位。

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代理机构须组建专业项目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并确保开标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合同履约情况与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督。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项目团队业务能力不足、未按合同约定履职、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招标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更换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须依法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禁止转包与规范分包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限额以下项目发包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打捆公开招标。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鼓励招标人探索对非招标项目,按相关规定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发包限价。

二十六、规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全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采购人应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通知与本区内其他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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