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发改价〔2020〕11号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燃气工程安装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121号)要求,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 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 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城区居民用户的安装范围为: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安装至户内首个阀门 处(含阀门);燃气计量表设置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至燃气计量表后的首个阀门(含阀门)。 乡 镇居民用户的安装范围为:
安装至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灶、热水器各一 台)接口处。
二 、调整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城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主材满足 G2.5 智 能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不锈钢管(立管壁厚不小于3mm, 引入管壁厚不小于3.5mm)、3PE 防腐管/PE 管庭院燃气管网、钢制管道需要阴极保护、不锈钢波纹管位移补偿器等要求,收费
标准不超过2850元/户。
(二)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主材满足 G2.5 普通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镀锌钢管/涂塑钢管、3PE 防腐钢 管/PE 管庭院燃气管网、铝塑复合管及保护套管、燃气专用软管、钢制管道需要阴极保护等要求,收费标准不超过3500元/户。若户外装表表后安装管线长度超过20米、户内装表表后安装管线长度超过8米的,可加收超出部分管线安装的材料费和工时费。鼓励燃气工程安装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天然 气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天然气行业通过推广使用智能化技术和设施设备,提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若用户自愿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安装的,加收材料及安装工时费差价,其中选择安装G2.5智能燃气表的,收费加收200元/户。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1.别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超高层住宅,同一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部分住宅;
2.因采暖或其他特殊需求需增大供气管径及计量表型号的;
3.较偏远的独门独院、零散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
三、明确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
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安装企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燃气用户按建设工程造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在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安装服务协议后实施安装。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一)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规定与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经营或安装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原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燃气的居民住宅(存量房)和居民自建住宅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由居民向燃气经营企业或安装企业缴纳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
(二)燃气经营企业或安装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 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在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以下费用:
一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 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 类似费用, 以 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三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计量表资产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等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
四是燃气经营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五、收费标准执行范围及时间
汉丰、文峰、云枫、镇东、丰乐、正安街道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区执行城区居民燃气工程收费标准。白鹤、赵家街道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区和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执行乡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的执行。2020年1月1日之后预收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用户,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 准进行结算。原《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乡镇 居民安装天然气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州发改价〔2017〕4号) 《开县物价局关于新城水、电、气、有线电视安装定额收费标准 的通知》(开价〔2006〕84号)中有关天然气安装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