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4008646164K/2020-00022 | [ 发文字号 ] | 开州府办发〔2018〕13号 |
[ 主题分类 ] | 重大项目建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开州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6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8〕1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和十七届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举债资金、政府接受捐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产业化投资补助、民营经济贷款贴息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移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符合性审查建库储备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总储备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分库。储备项目无规模限制,凡需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或补助的项目,均须入库管理。
第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要素平衡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总储备库和行业分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提请区政府决策,不得安排政府性资金。
第七条项目储备库依托线上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电子表格化双线储备,线上和线下项目内容须保持一致。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线上平台审核项目、纳入储备,在线下利用电子表格储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在线上平台填录项目、申报储备,在线下利用电子表格记录项目、汇总管理。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可滚动更新。全区总储备库每季度更新,项目业主单位每季度末在线上平台填录或更新项目信息,汇总表格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审核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性后进行储备库更新。行业分库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表格内适时更新。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入库储备项目的建设时序,适时启动项目前期论证,细化明确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初步选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时序等要素,按程序提请决策。
第十条 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纳入全区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决策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前期论证情况,编制次年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方案,在每年10月底前提交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及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联席会议复核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审定的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方案直接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集中决策的项目外,需临时动议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下述程序提请决策:
(一)估算投资50万元(含)以下且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即可实施。
(二)估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估算投资50万元及以下且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除外),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来源部门初审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联合审定。
(三)估算投资200—5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召集项目业主单位及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等专题研究同意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四)估算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行政主管部门等初审,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区政府决策。其中:估算投资500—1000万元(不含)的由区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和决定(估算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项目,由责任单位报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核查研究后尽快实施,再按规定及时完善必备手续,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按规定程序审定的项目如需调整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临时动议新增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决策(按项目调整后的估算投资分级决策)。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相关单位不得进行审批,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动用资金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滚动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项目准备工作和编制重要建设规划。估算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上且已按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必要性和借款额度进行审核后送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签,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审签意见借支。原则上按照项目估算投资4%左右申报,单个项目安排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项目资金落实后归还至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扣减。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决策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立项(即报批项目建议书),区发展改革委按决策依据审批或转报(不需提供资金证明)。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统一编码制度,作为项目全建设周期唯一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分别向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区规划局应合理设置各项规划指标,尽量细化规划条件内容。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函、用地红线图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方案设计报区规划局审查,方案设计原则上只设置初审、终审两个环节,对初审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风貌符合规划条件函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可先行开展下阶段设计。
第十九条区国土房管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区发展改革委不得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区国土房管局不得进行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区规划局不得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按照城市控规提前启动征地程序,明确征地主体,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用地属于统征土地区域的,应对项目用地性质进行复核,明确是否存在地块抵押、水下用地等无法供地的情况。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报送环保部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规定不需要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估算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后审批或转报。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维护类、土地复垦整治、不涉及拆迁安置的场平工程、购置性质的项目以及室内装修改造、路面“白改黑”、农村饮水安全、渠堰整治工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可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三峡后续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的征地拆迁、拆迁安置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章 概(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等),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
第二十四条估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等)编制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后批准。估算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以立项批复金额为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所确定的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基准内容。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估算10%(不含)或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大出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审批(审查、备案),工程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预算,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后下达预算审核结果;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预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财政局应将工程预算评审初步结论送项目业主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要组织预算评审单位认真复核,若存在较大分歧要组织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评审单位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行业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配合协作,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基本原则,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总投资概算。
第二十九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事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编报调概报告送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调整金额超过原核定概算金额10%(含)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调整;调整金额超过原核定概算金额10%(不含)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审定后再按程序调整。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含)的施工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选择,实行随机抽选承包商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择,可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自行决策发包。
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造价、现状地形图测绘、勘察定界技术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行洪论证方案、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查审查报告、地质勘察外业见证报告、白蚁防治、管网内窥技术报告、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及质量检测、气象防雷检测等其他项目相关服务机构的选择,可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发包,其中初设代可研的应执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设置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以费用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可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附原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复杂程度判定报告),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计入投标总得分)。
第三十七条行业监督部门、公安侦查机关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招标人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投标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标后监管
第三十八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范本,依据招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糊、不得遗漏重要条款,不得随意修改中标合同和签订补充合同。将“要求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签订中标合同(特殊情况除外)”纳入招标文件约定,并在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下现场签订“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合同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得同意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确需变更的,报行业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同意,更换的人员有关资质、资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押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对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实行指纹考勤、脸谱识别等管理制度,中标单位管理人员指纹、脸谱等信息在质量报监时同步录入,出勤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对考勤不达标的,扣减履约保证金或移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项目业主单位每月末将施工现场综合巡视检查、人员考勤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四十一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落实项目业主单位管理责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等处理或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时报送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情况的;
(二)发现转包、违法分包不报告的;
(三)工程变更未履行决策程序,随意性大的;
(四)现场管理不到位,隐蔽工程、变更工程弄虚作假的;
(五)工程资料不审核,随意签证、虚假签证的。
第四十三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与标后监管信息动态公开机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加大标后违法处罚信息和典型违法案例公开曝光,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信息网、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示。
第八章 建设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水保、地灾评估、安全生产、质监等审批手续后,应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核发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执行监理制。
第四十五条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若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缺项、与实际建设条件明显不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形,需要变更设计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地勘、施工等参建主体对变更事项进行会商,分别出具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意见一致的设计变更方案后,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策。
第四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工作台账,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抵消。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增减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内时,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督部门等现场踏勘、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
其中:累计增减投资50—200万元(含)的,由项目分管副区长审定;累计增减投资200—5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分管副区长专题研究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累计增减投资500—1000万元(含)的,由区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累计增减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和决定(2000万元以(含)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累计2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
第四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涉及质量和安全隐患的重大设计变更,须送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变更后导致总投资超概的,须报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调整投资概算。因设计变更追加的工程,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对未经批准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而导致超概的,区发展改革委不得受理调概申请,区级相关审核部门应予否决和制约。
第四十九条对于项目业主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可实行代理建设制度。区政府可选择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十条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国有企业应建立项目联动机制,细化项目资金来源,加强使用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保障单位反馈项目实施有关情况、资金使用及需求情况,加强项目和资金调度。国有企业融资方案应送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会审后报请区政府审议、审定,有效控制政府债务。
第五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区统计局建立投资统计报表关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五十二条属地政府应保障项目施工环境,主动与项目业主单位对接,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征地拆迁及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对无理阻工、恶意阻工等行为依法引导、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区环保局应加强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章 结(决)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项目竣(交、完)工后,项目参建单位应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邀请职能监督部门,进行竣(交、完)工验收,完善监督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初审后按程序送审。其中: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结(决)算由项目业主单位从区财政局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审核,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评审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或核查,区财政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概算金额50—2000万元(含)的工程结(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概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决)算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概算金额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结(决)算审核接受区审计局随机抽查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将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通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
第五十六条原则上同一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竣(交、完)工后,集中送审工程结算;若因特殊情况,依法分批招标实施的项目,可按标段送审工程结算。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前,累计拨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含)。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6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和审批过程中发现参建主体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要及时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归还区财政局,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截留、转移。
第六十条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区发展改革委可适时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对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项目目标进行评价,并总结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移民局、区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招投标、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检查项目推进情况,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稽察,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
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十四条 区环保、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环保、安全、工程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区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推动项目按计划建设执行。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原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