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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4008646164K/2020-00025 [ 发文字号 ] 开州府办发〔2019〕54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开州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95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9



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资金争取效率和项目成熟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每年设定2000万元为基数,用于支持政府主导类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借用制,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须及时归还。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综合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政府主导类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阶段之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已自筹资金完成相应工作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借用专项资金用于归垫。

第六条申报借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可争取区外资金(包含但不限于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三峡后续资金、市级统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国家建设基金、对口支援资金、东西协作资金等)的政府投资项目或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的急重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主体必须是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法人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的2%左右申报,单个项目申报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核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填写《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凭据(上级工作安排或决策依据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用款必要性和建设资金到位可能性,再报区财政局审核资金额度合理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年初集中安排,临时急重事项及时会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联文报请区政府审定。临时急重事项实行临时申报、单独审核。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政府批准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申报单位根据安排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款,并同步订借款协议。计划下达三个月内未申请用款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使用单位只能用于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前期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的单位,可扣回专项资金,并在次年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该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由申报使用单位及时归还区财政局或由区财政局在项目资金中直接扣除。对应归还而未归还的,区财政局可合规从申报使用单位其他资金中扣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由申报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销号。对出现严重失误的申报使用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无法归还且经区政府同意销号的借出资金,区财政局应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使用成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附件

重庆市开州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表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


项目计划总投资

万元

建设资金来源


使用目标

争取项目资金         区内急重项目

项目决策依据


当前工作进度


使用专项资金计划达到的前期工作进度


借用专项资金额度


预计还款时间

年 月

还款方式

建设资金到位后直接扣除  


建设资金到位后自行归还  

申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申报内容真实可靠,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偿还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留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存档。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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