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重庆市开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号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我市权力清单 事项名称 |
备注 |
1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2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
3 |
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港口经营许可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XX区(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要求,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2016】第4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测合格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购车资金;
(二)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消除、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还应当经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知识考试合格。
第五十一条 在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跨市、跨区县(自治县)或者在主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主城区以外从事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班车客运线路经营的,向起点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货运经营的,向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三条“申请材料”中第一、二和五项为提交本告知承诺书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本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交:
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达不到经营许可法定条件开展经营,或者不按照承诺补充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庆市XX区(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认为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并按期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全部材料后,开展道路货运经营活动;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意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 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XX区(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要求,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2020)。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3.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4.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庆市XX区(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同意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 1 ——
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
【告知】
重庆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的告知
(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重庆市港口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法定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岸电、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
6、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0、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以上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
四、承诺的提交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承诺】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 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其他组织)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承诺履行确认】
承诺履行确认书
申请人就申请的 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申请人已在承诺时限内履行了以下事项:
(一)申请从事港口经营,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补齐的文件和资料:
□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
经予以确认属实。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