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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11-20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有关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草拟了《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吸纳相关部门、非居民用户、供水企业等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511184411@qq.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重庆市开州区区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B栋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405499)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的瓶颈制约日益凸显,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重要,我区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粗放、浪费用水问题仍然存在。目前,非居民用水占我区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约25.34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范围。开州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国家或重庆市及我区未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户以及城镇自备水源用户不纳入实施范围。城镇自备水源用户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开州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挡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区经济信息委提供。

四、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国家和我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或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细化和补充制定,按程序审核发布实施。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五、计费周期。考虑到非居民用户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超定额累进加价以一个年度作为核定和计量周期。

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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