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公示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烟花危化品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日期:2017-01-13

开州府通〔20172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烟花危化品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烟花危化品”)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烟花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原材料。

二、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以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照,严禁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单位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黑火药2.0g以上、其他药剂0.5g以上、外形尺寸超过70mm直径10mm以上的大爆竹;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单只装药40g以上的烟花和C级单筒含药量25g以上的组合烟花;禁止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20g以上的小礼花。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居民在家中存放危险化学品;严禁在百货商场、超市及建材市场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学校、医院、电影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携带、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设点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以“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经营、储存烟花危化品

五、严禁携带烟花危化品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拼装、大吨小标及超装限超载运输和06时在高速公路行驶。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凡举行焰火晚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申领《焰火燃放许可证》。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危化品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营业执照,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危化品的所有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危化品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3000克或黑火药达到1000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000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携带数量虽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从轻处理。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危化品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根据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200元—10000/次以下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设举报电话:52124081(区公安局);52221262(区交委);52638555(区安监局);52218525(区商务局);52223985(区工商局);87403363(区质监局)。

特此通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博

微信

部门街镇

无障碍

安全生产举报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开州区部门镇街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