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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2-02-15

开州府发〔2022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21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2.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含区政府党组成员,下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落实“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习,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做全区政府系统的表率和标杆。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其AB角对应的副区长代管其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区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八、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九、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3.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一极两大三区”“双百城市”“双千经济”发展目标。

        十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上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开州实际,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十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十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4.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涉及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需进行听证、论证或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按相关规定落实。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需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完备性审核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5.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财政预算调整、财政决算、债务管控、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按《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开州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开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二十二、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国有企业投融资和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事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其中需对外签订正式协议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事项须报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同意。涉及招商引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向上争取资金类。

        1需区级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申报方案。5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研究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审定,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争取市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000万元(不含)以内的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审定,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3.年度预算中区级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上级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500万元(不含)以内的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上述三类事项,若遇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分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再提请相关会议听取汇报。

    (二)本级财政资金类。

        200万元(不含)以内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由分管副区长研究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审定,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按其程序办理。

    (三)国有资产处置类。

        1.企业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评估价值2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企业研究决定并向区国资委报备,2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区国资委审批,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行政、事业单位类。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原值或重置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审批,1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审批,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四)国企投资类。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4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企业研究决定,4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100万元(含)—4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研究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审定,4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投资增加、减少变更类(包含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变更增减投资单独核算、不得相互抵消)。

        1.合同金额40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累计增加、减少投资4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或授权审批,4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2.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累计增加、减少投资4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4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100万元(含)—400万元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4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担保融资类。

        1.担保类(国有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国有资产抵押或担保5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常务副区长审定,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1000万元(含)—1亿元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亿元及以上的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融资类(含国企互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50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常务副区长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国有企业之间互保由被担保单位提请。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区政府重要工作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区政府授权的专门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发布形式可通过传媒或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及时、主动公开重要政务新闻和群众关心事项,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二十八、建立完善行政机关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二十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围绕“全渝通办”目标,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完善开州区网上政务平台功能拓展,加强宣传推广“渝快办”,用好“重庆政务”移动端(“渝快办”APP),拓展政务公开渠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7.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8.   加强督查落实

        三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区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重点工作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区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积极主动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

        三十八、区政府办公室要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批示,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区政府对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实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9.   规范会议管理

        三十九、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分别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细则》《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细则》《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工作细则》《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细则》执行。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10.   严格公文审批

        四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四十三、公文审签:

        (一)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区政府党组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区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公文,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涉及财政、税收、机构、编制、人事等重大事项的公文,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区长核报区长签发。

        (三)除应由区长签发以外的区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区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区长或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决策权限以外的资金(预)安排、人员调配等重要事项的核报区长签发。

        (四)涉及全区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和其他市、区、县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通报由区长、副区长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内容的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核报分管副区长签发。

        (五)党政联合行文,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四、属区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区政府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根据工作需要,可冠以“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后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四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四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请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四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发生重大突发应急事件时,区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应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组织指挥、协调联动、科学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市委、区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考核评比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六、区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他机构适用本规则。区政府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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