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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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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府办发〔202077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30

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落实家庭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020年底前,建成1—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依法落实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强化父母对儿童监护抚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

2.全面落实产假等政策待遇。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护理假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养育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4.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工作、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5.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大型市场、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

6.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7.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开展贫困地区新生儿多种遗传性代谢疾病检测、先天性结构畸形救助、出生缺陷救助等疾病筛查和救助项目。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适龄婴幼儿提供辅食营养补充品,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

(三)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8.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9. 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10.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数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11.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服务。

1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探索建立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1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三、保障措施

16.加强政策支持。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17.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18.加强队伍建设。合理规划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9.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

20.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见附件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区、乡、村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1.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附件1

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显权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成明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刘兆平  区教委主任

李晓海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浦里新区管委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生协会、区红十字会、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开州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监管,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做好行业自律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委: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2-3岁托育服务。

区公安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有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指导各镇乡街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落实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消防安全设施验收。

区交通局:负责落实车站的母婴设施建设。

区商务委:负责落实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母婴设施建设。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落实重点景区母婴设施建设。

区应急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络信息化建设。

浦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浦里新区母婴设施建设。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助。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婴幼儿家庭因先天性畸残、出生缺陷等实施救助项目。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托婴幼儿照护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各镇乡街道:负责推进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属地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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