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9〕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深入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我区建设工程提质增效审批改革成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难”、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对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进行全覆盖、全项目、全流程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谋划。对标对表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统筹、一体部署,协同推进、同向发力,结合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效基础上,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再造。
2.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实施分类管理,将社会投资项目作为重中之重,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精简和整合程序、减前置条件、减时限”,以“刀刃向内”的气魄强力推动改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
3. 坚持便民利民。推动政府管理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改革创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齐头并进,促进审批服务扁平化、便捷化、智能化。强化部门协同,打破信息孤岛,为企业和群众增便利,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改革思路。
1. 实现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推进全项目改革,主要针对我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内水利交通等工程(特殊工程和国家、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类型。
2. 分类管理项目。将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类别及规模划分为六类,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改变原有“一刀切”的审批管理模式,实施分类管理。
3. 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的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改由部门自行委托实施或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国家部委及市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对有国家部委及市级立法层级的法规规章依据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提请取消。
4. 优化审批阶段。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审批阶段。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三个审批阶段。
5. 转变管理方式。对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界定,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四)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通过强化前期策划、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工业项目从取得土地到开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和技术特别复杂等项目,以及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二、改革任务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强化前期策划评估、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等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反映的办理时间长、过程手续繁、提交材料多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将部分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先在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范围内实施,待改革措施成熟后,再推广至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
(五)强化前期策划评估。
1. 深化区域综合评估。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浦里新区、北部新区等区域,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城市景观、市政设施配套、园区绿化、交通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在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覆盖的区域推行“多评合一”,逐步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企业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技术性审查和中介服务。
2. 强化项目策划生成。进一步完善策划生成机制,提升策划生成质量,提高策划生成速度。一是对于划拨用地项目,强化项目储备,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做深做细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多评合一”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各镇乡街道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在策划生成阶段,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落实项目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经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各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二是对于公开出让用地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在用地出让前,各职能部门需对涉及的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水土保持、城市景观、园林绿化、湿地公园、文物保护等指标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三是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清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应当场核发。
(六)再造审批流程。
1. 明确审批阶段及事项。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划拨用地)、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设计审核确认、人防设计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防雷、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以及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2.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及一张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主要参与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等,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区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项目),主要参与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人防办等。
3. 整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为确保审批流程全覆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并联阶段同步推进。制定市政公用管理制度,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内部设计、审查流程,加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技术力量,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最大程度减少业主的临柜次数,将办理时限压缩50%。
4. 分类梳理并公布审批流程图。按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分别编制审批流程图并适时公布。
(七)精简取消事项及条件。
取消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取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备案等备案事项。不再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改由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项核查机制,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核查。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八)下放审批权限。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镇乡街道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镇乡街道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和培训方案,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九)合并审批事项。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分别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将项目临时用水事项与正式用水事项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对项目供水方案进行指导服务,由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申报。
1. 推行“多勘合一”。将规划选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防设计审查确认、防雷设计审核等现场联合勘验进行合并,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行一个阶段最多勘验一次。
2. 实行“多图联审”。将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切实解决“多头审、多头改、多套图”的问题。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严格按《重庆市城乡建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8〕41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8〕36号)要求,优化勘察设施管理,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增强工程质量意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严格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执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待市建立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后,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联网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3. 实行“多测合一”。一是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和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二是牵头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4. 实行联合验收。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8〕467号)相关规定,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
(十)转变管理模式。
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进行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防空地下室设施事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查、河道管理事项审查、文物保护事项审查、电力保护事项审查等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由主办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明确程序和时限,协办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十一)调整审批时序。
严格执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预审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主动告知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报装提前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二)推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资料的,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临时建设工程等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十三)完善审批体系。
1. 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进一步深化完善“一张蓝图”,拓展“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统筹各类规划,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
2. 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大力提升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3. 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根据上级改革部署要求,严格执行“三集中、三到位”(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实体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中,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成立行政审批科,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进一步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各阶段牵头部门根据实际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2019年5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4. 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进一步强化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5. 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十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明确监督检查办法,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信用开州”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模块,对接国家工程建设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介服务管理。
提升完善网上中介服务功能,引导鼓励社会投资项目进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中介服务行业实行服务时限、质量、收费“三承诺”管理,实现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全方位监管。适时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在我区审批服务进行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创新对部门审批服务的监督方式,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四、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制定出台相应的操作办法,积极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1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1—2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1—3 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用流程图(略)
1—4 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1—5 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1—6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1—7 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1—8 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略)
附件1—1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事项类别 |
办理部门(单位) |
处理意见 |
一、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7 |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文化旅游部门 |
保留 |
8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9 |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10 |
取水许可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12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
行政审批 |
区委政法部门 |
保留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15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16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审核) |
行政审批 |
林业部门 |
保留 |
17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1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19 |
跨区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0 |
跨区县的乡村建设项目(限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1 |
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3 |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4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自然资源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26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保留 |
27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保留 |
28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审核) |
行政审批 |
文化旅游部门 |
保留 |
29 |
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3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公安部门 |
保留 |
31 |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
行政审批 |
区委政法部门 |
保留 |
32 |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 |
行政审批 |
经济信息部门 |
保留 |
3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
行政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保留 |
34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35 |
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3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3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审批 |
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
38 |
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39 |
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4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41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行政审批 |
人防部门 |
保留 |
4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43 |
占用、迁移、拆除市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审核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44 |
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4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4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行政审批 |
城管部门 |
保留 |
47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工程抢救性先行考古发掘许可) |
行政审批 |
文化旅游部门 |
保留 |
48 |
夜间作业审核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保留 |
49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50 |
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51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审批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52 |
建筑能效测评 |
行政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53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区委政法部门 |
保留 |
5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行政审批 |
公安部门 |
保留 |
55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
行政审批 |
气象部门 |
保留 |
5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部分取消 |
57 |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下或开州府办发〔2018〕13号第21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58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59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60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61 |
建设项目对湿地公园影响的批复 |
其他权力 |
林业部门 |
保留 |
62 |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3 |
规划总平面图审查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4 |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内容的审定权 |
其他权力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6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保留 |
66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67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68 |
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69 |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净空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 |
其他权力 |
交通部门 |
保留 |
70 |
开发建设方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1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2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3 |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保留 |
74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5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备案 |
其他权力 |
人防部门 |
保留 |
76 |
消防设计审核确认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77 |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
其他权力 |
人防部门 |
保留 |
78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人防部门 |
保留 |
79 |
光纤(含有线电视)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通信管理部门 |
保留 |
8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1 |
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
行政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保留 |
8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人防部门 |
保留 |
8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4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5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估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7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工程、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8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89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90 |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9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92 |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93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94 |
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信广电移动联通公司 |
保留 |
95 |
城镇天然气用户开通用气 |
市政公用服务 |
天然气经营企业 |
保留 |
96 |
施工用水办理 |
市政公用服务 |
公共供水企业 |
保留 |
97 |
居民用水办理 |
市政公共服务 |
公共供水企业 |
保留 |
98 |
施工用电办理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保留 |
99 |
居民小区用电报装(施工过程中同步建设) |
市政公用服务 |
电力公司 |
保留 |
100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
101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 |
中介服务 |
||
10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二、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 | ||||
1 |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初步设计)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2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3 |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4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5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6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7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8 |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9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10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审批 |
交通部门 |
保留 |
11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12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13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14 |
市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17 |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8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1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0 |
围垦河道审核 |
行政许可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1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2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3 |
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核定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4 |
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5 |
重点基建项目招标限价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6 |
水利工程截流阶段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7 |
水利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8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含技术预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29 |
水利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0 |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1 |
安全监管属地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2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3 |
合同备案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4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技术审查 |
其他权力 |
水利部门 |
保留 |
37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38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39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作专题论证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40 |
一般水文测站设立选址和设计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41 |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42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
行政审批 |
经济信息部门 |
保留 |
43 |
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经济信息部门 |
保留 |
44 |
建设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审批 |
投资主管部门 |
保留 |
4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中介服务 |
保留 |
附件1—2
开州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加强前期策划 |
对于划拨用地的项目,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投资项目滚动规划,建立完善全区投资项目基础库。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2 |
根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各镇乡街道提前开展农用地转用、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将“生地”转变为“熟地”。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19年4月底 | ||
3 |
建立协同机制,落实项目的投资、产业准入类型、预选址、承载力、用地指标等建设内容,对项目可行性及配套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建设条件、出让条件,确保项目可落地、可实施。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 |
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4 |
对于公开出让用地的项目,强化土地出让前指标控制,将城乡规划、城市景观、园林绿化、文物保护等指标要求作为用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等 |
2019年4月底 | |
5 |
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申请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清地价款证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19年4月底 | |
6 |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 |
2019年4月底 | |
7 |
在浦里新区、北部新区,对城市景观评审、市政配套设施、园区绿化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等事项,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各项评估评审,改为由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 |
浦里新区管委会、开州城建公司 |
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 |
2019年4月底 | |
8 |
统一审批流程 |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9 |
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绘制审批服务流程图,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绘制专项流程图。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改革委 |
2019年4月底 | |
10 |
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并联审批工作规程,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 |
区政府办公室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11 |
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梳理细化各阶段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办理事项,优化申报表单要素设置和流转环节并向社会公布。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12 |
精简审批环节 |
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留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必要的前置条件。 |
区委编办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13 |
取消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取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审批事项。 |
区委编办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防办、区消防支队、区水利局 |
2019年4月底 | |
14 |
取消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等备案事项。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防办 |
2019年4月底 | ||
15 |
不再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等作为施工许可办理前置条件。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19年4月底 | |
16 |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区发展改革委 |
2019年4月底 | ||
17 |
未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等下放审批权限。 |
区委编办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18 |
精简审批环节 |
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 |
区委编办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 |
2019年4月底 |
19 |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安全监督。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19年4月底 | ||
20 |
将项目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事项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对项目供水方案进行指导服务,由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申报。 |
区城管局 |
水资源公司 |
2019年4月底 | |
21 |
积极推进规划选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防设计审查确认、防雷设计审核等现场联合勘验,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行一个阶段最多勘验一次。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区人防办、区气象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22 |
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 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按渝气发〔2018〕131号规定由气象局监管范围)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气象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23 |
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19年4月底 | ||
24 |
探索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及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25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并纳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19年4月底 | ||
26 |
精简审批环节 |
执行市上制定“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19年4月底 | |
27 |
执行市上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牵头部门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28 |
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
区政府办公室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2019年4月底 | |
2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30 |
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等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 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管理方式及相关要求。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31 |
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19年4月底 | |
32 |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探索推行“以函代证”模式。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函作为用地批准手续,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函,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意见函。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19年4月底 | ||
33 |
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
区委编办、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34 |
精简审批环节 |
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部分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浦里新区管委会等 |
2019年4月底 | |
35 |
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 |
2019年4月底 | ||
36 |
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2019年4月底 | ||
37 |
完善审批体系 |
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整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规划等各类规划,形成覆盖全市的“一张蓝图”。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编制“多规合一”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统筹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的完成时间节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浦里新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2019年4月底 |
38 |
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在一张图上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等 |
2019年4月底 | |
39 |
构建“共同策划、共同论证、共同决策”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制定并实39 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40 |
完善“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
区政务管理办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41 |
完善审批体系 |
完善强化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推进建设项目“一个代码”全程流转。 |
区政务管理办、区发展改革委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42 |
建立在线支付系统,优化缴费方式,拓展缴费渠道。 |
区政务管理办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43 |
强化“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构建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中心),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单位全面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统一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推行“扫码办事”。推行建设项目同一审批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窗缴纳服务。推行“综合窗口受理、并联集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制定“一个窗口”运行规则,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
区委编办、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 |
2019年4月底 | |
44 |
制定“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材料目录。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45 |
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分级负责、统一监管”的行政审批效能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首问负责、投诉问责、倒查追责的责任追溯体系。 |
区政府办公室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46 |
强化监督管理 |
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动态调整,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管理办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47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 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
区司法局 |
区级有关部门 |
常态化工作 | |
48 |
强化监督管理 |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重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49 |
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50 |
制定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与相关审批阶段同步推进。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市政公用服务公开招投标体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推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
区城管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水资源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广电传输公司等 |
2019年4月底 | |
51 |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实行服务承诺制,将办理时限压缩 50%以上。 |
区城管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水资源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广电传输公司等 |
2019年4月底 | |
52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服务,主动告知服务流程并提供技术指导意见。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区城管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水资源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广电传输公司等 |
2019年4月底 | |
53 |
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54 |
中介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承诺”管理,原则上中介服务时限不超过对应的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55 |
强化监督管理 |
建设网上“中介超市”,推行中介机构集中入驻,实行服务竞价、合同网签、成果评价和信用公示,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
区委编办、区政务管理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56 |
统筹组织实施 |
切实承担本领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件,积极解决改革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区级有关部门 |
常态化工作 |
57 |
以企业和群众感受为主要考核标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 |
区政府办公室 |
区级有关部门 |
2019年4月底 | |
58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改革工作成果,加强舆论引导。 |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级有关部门 |
常态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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