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246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开州府发〔2017〕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精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十七届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目录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附件
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收费类别 |
处理决定 |
1 |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 |
区发展改革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五条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
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区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节能评估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节能报告的技术评审。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经济信息委权限范围内) |
区经济信息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
全国范围内所有具备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经济信息委权限范围内) |
区经济信息委 |
《固定投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5 |
施工图审查 |
建设工程招标报建核准 |
区城乡建委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委托其审查,审批部门不能指定施工图审查单位。 |
6 |
规模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区级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区交委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7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区级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区交委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改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8 |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9 |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编制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
10 |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1 |
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12 |
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编制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
13 |
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审批 |
区农委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14 |
申请区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体检证明 |
区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区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15 |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区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区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本市内符合市农委规定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重庆市内符合市农委规定条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的机构参加培训。 |
16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
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
区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17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咨询评估 |
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
区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条 |
国家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科学委员会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改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查有关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
18 |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规模以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安全评价报告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审批 |
区商务局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
区商务局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
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1.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拨付给分公司100万元资金或实物验资报告原件。 3.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年成交额超过2亿元的证明。 |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审批 |
区商务局 |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设立粮食收购企业资金证明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区商务局 |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区公安局 |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重庆市开州区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道安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按要求自行到各具备机动车辆技术检测公司进行车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4 |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含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检测验收 |
公安消防大队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
25 |
全区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 |
区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6 |
全区性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区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27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28 |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29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评审。 |
30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
3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五条 |
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5地质队等具有矿山设计、矿山开发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评审。 |
3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3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
重庆136地质队、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佳坤土地规划有限公司、重庆义国测绘有限公司等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34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35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四条 |
重庆136地质队、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武金勘查有限公司等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36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 |
区国土房管局 |
1.《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估、评审。 |
3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评文件审批。 |
3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区环保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环保验收审批。 |
39 |
排污许可监测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区环保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环境监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监测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排污许可证核发。 |
40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
区规划局 |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第六条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41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
区规划局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42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资质许可 |
区规划局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九条 |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检部门开展。 |
4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水务局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评审。 |
4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审批 |
区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 号)第九条、第十条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 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 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4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区水务局 |
《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46 |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
河道采砂许可 |
区水务局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15号令)第二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
4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区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估、评审。 |
49 |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 |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许可 |
区水务局 |
1.《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
50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许可 |
区水务局 |
1.《防洪法》 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
51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查 |
区水务局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六条 |
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2 |
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 |
大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等审查 |
区水务局 |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 |
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重点引(提)水及连通工程具有乙级水利工程勘测察设计资质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有关报告,也可委托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3 |
设立印刷企业资金证明 |
印刷企业设立审批 |
区文化委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54 |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方案编制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
区文化委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九条 |
文物勘查设计、施工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提供服务。 |
55 |
建设单位在区县级文化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区文化委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56 |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以外广电设施迁建审批(初审) |
区文化委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 |
广播电视计量检测机构 |
市场调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7 |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资金证明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区文化委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58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卫星传输除外)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初审) |
区文化委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5项保留广电总局“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
广播电视科研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9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0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1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2 |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3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八条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符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要求的机构申请出具相应的报告编制。 |
65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设计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六条 |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66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六条 |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6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不再要求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
68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九条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69 |
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70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71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区卫生计生委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3.《关于做好下放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6〕162号)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实验室及第三方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72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检验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区卫生计生委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3.《关于做好下放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监督发〔2016〕162号)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实验室及第三方检验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73 |
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区卫生计生委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到特定医疗机构体检。 |
74 |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
市内各银行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自行向市内各银行申请出具资金证明。 |
75 |
乡村医生资格注册健康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再注册) |
区卫生计生委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渝卫〔2014〕46号) |
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向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身体健康证明》。 |
76 |
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安 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55号)第八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甲乙级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委托任何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7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区安 监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65号)第六条 |
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甲乙级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委托任何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78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取消该审批事项。 |
79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取消该审批事项。 |
80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区安监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
具有职业病防护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取消该审批事项。 |
81 |
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具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估、评审。 |
8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除油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资质的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评估、评审。 |
83 |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4 |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5 |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6 |
林业采伐作业设计 |
商品林成片采伐 |
区林业局 |
1.《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2014〕16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免于伐区设计。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的,由2名林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采伐蓄积150立方米以上的,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
87 |
采挖移植树木作业设计 |
采挖移栽树木 |
区林业局 |
《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88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
区旅游局 |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市场调节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8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本证明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
区工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90 |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资金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审批 |
区工商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会计师事务所 |
政府指导价 |
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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