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160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租赁、使用、退出、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已并轨运行的原廉租住房和原国家直管公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开州区支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州区分中心、区住房保障局、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统一组织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区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 有稳定工作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 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 在本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二)区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 在本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 申请人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2016年11月1日以后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 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 申请人(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应从其相关规定。
(五)涉及住房救助和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住房救助。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实行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征地拆迁安置(含临时过渡期)、租住原国家直管公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有稳定工作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配租房源地居住3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区级以上英模、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一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开州区无自有产权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和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镇乡街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未承租原国家直管公房或原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区未转让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国家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在区住房保障局指定地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向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向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二)对在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四章 申请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的区内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区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
3. 收入证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
(二)区内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区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 婚姻状况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 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材料:
1.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人力社保局出具人才引进证明;
2. 区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 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和优抚对象提供荣誉证书或立功受奖证书或优抚证明;
4.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复审核准、两次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程序:
(一)个人如实申请。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申请点领取申请表格;
2. 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名。
(二)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初审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复审。
1. 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登记或备案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以及己享受原廉租房保障、原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中介机构违规参与保障房出租进行查处。
4.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低收入情况和受救济情况进行审核。
5. 区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6.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7.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家庭成员收入的情况进行审核。
8.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州区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
9. 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
第十九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部门书面复函的协查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联合复审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具体轮候办法和具体实物配租方案由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对以下对象实行优先配租: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区工作的区级以上英模、劳模、城市见义勇为人员、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国家、市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及老年人(指申请人)住房困难家庭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局在摇号或抽签前1个月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摇号时间和地点;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租金、位置等情况;摇号操作规程。摇号或抽签时应公开进行,并由公证人员公证,同时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对象代表和新闻记者实施监督。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该部门采取摇号方式配租。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别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准入通知单》,并注明面积、租金、位置。
第二十六条 摇号中签的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未中签家庭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三十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原配租户型标准,承租人应当申请换租或由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整配租户型。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造成本的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六条 新安置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70%计收。
第三十七条 己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和原国家直管公房并轨运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一)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租金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及已故老红军的配偶、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区残联确认并出具有正式证明的残疾人救济户,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0%计收。
(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属,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2%计收。
(四)属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集体)关破企业退休职工的,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15%计收。
(五)属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20%计收。
(六)属高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计收。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底前按月交纳租金,也可按季交纳租金。未按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除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建设的教育、卫生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外,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区住房保障局统一缴入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第四十条 涉及住房救助和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第四十九条 过渡期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由区住房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五十条 对符合国家、市规定出售条件的承租家庭,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详细记载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区住房保障局、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和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等。违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出售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八条 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建设的教育、卫计、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由重庆开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浦里工业新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分配、管理方案。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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