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渝文备〔2017〕124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开州府发〔2017〕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在清理规范9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现将保留的77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设立依据、收费类别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严格执行监管措施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2017年版)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开州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7年版)
序 号 |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 审批 部门 | 实施机构 | 设立依据 |
1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 |
2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九条 |
3 | 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六条 |
4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有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2012)7.7.8、7.7.10 |
5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有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五条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 区城乡建委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 |
7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区民防办 | 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城区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
8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区民防办 |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或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九条 |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
区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 |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 |||||
9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 区民防办 | 具有人民防空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 |
城区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10 |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 |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区民防办 |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 |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 |||||
11 | 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总要求、需求分析)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系统(专项)集成设计编制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区民防办 | 具有信息系统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2 | 人防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系统(专项)集成设计审查 | 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 | 区民防办 | 具有相应技术审查资质的机构 |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3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 | 区交委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有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五条 |
14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 | 区交委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 |
1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6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7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8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利用普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19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20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重庆市开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 具有相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21 | 设立典当企业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典当企业设立审批 | 区商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
22 | 设立拍卖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区商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
2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区公 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24 |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含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消防检测验收 | 区公安消防大队 |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25 | 设立区县级以下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区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26 | 设立区县级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区县级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2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二条 |
28 | 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29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采矿权许可 | |||||
30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
31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32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3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详细勘查报告编制 | 大型或特大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防治治理详细勘查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34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新办、变更)及房地合一宗地图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35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区国土房管局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3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环 保局 | 具有甲级、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37 | 辐射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 | 区环 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放辐射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38 |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区规划局 | 具有相应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的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39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规划局 | 具有相应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的乡村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40 |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且由其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规划局 |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41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区水务局 |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机构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 |
42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 |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查 | 区水务局 | 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第六条 |
43 | 建设单位在区县级文化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区文化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4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45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46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47 | 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6.5 |
48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49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区卫生计生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50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区卫生计生委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51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仅限于无市外营销需求的纸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区卫生计生委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
52 |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区卫生计生委 | 市内各银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
53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5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 |
5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
5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57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中央管理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
58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 |
5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6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冶金、有色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61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62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
63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 区安监局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64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制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查 | 区煤管局 | 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机构 |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65 |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 区煤管局 |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的省级网络考试中心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条 |
66 |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区煤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 |
67 |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 区煤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
68 | 煤矿建设初步设计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区煤管局 | 具有煤矿建设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69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编制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市政园林局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
70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
71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法律意见书编制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律师事务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
72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会计师事务所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73 |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审计报告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会计师事务所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74 | 自然人及其关联方股东关联关系意见书编制 | 小额贷款公司(含分支机构)变更审核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律师事务所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75 | 设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 区金融服务中心 | 会计师事务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 〔2013〕44号)第六条 |
76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本证明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 区工商分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7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检验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质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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