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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1159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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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71159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州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20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州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0

 

 

 

 

 

 

开州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能及时、安全、有序、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在开州区辖区范围内,由自然因素诱发且使用区级地灾防治专项资金进行防治的项目。按防治措施分为工程治理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治理项目是指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立即排危治理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搬迁避让项目、监测预警三类项目。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上级地灾防治专项补助资金的防治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及威胁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区级地灾防治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型地质灾害的防治。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防治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防治: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其它工程建设需要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区级地灾防治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地质环境监测站是我区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工程治理项目及使用区级资金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这两类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我区全额使用区级地灾专项资金且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此类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同时也是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和群测群防监测预警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一)项目审批

1.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区国土房管局地质环境监测站。

2. 区国土房管局地质环境监测站接到报告后,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开州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处置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记录表》应明确临时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开展应急排危治理、排危治理方式及投资控制规模等具体事项,参与踏勘人员签字认可,《记录表》作为我区地灾零星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的实施依据。

3. 直接工程投资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在初次现场踏勘基础上,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报告区政府,经区政府签批后,区财政局参与再次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记录表》,参与踏勘人员签字认可。区政府签批意见和《记录表》作为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的实施依据。

(二)投资规模控制

1.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采取以规模定投资的方式,在《记录表》控制的投资规模内一次性包干实施排危,纳入年初地灾专项资金预算。

2.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我区地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应急排危治理方案,区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方案的审核把关。业主单位根据方案设计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合同价格。竣工结算在区审计局审价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锁定投资后,纳入年初地灾专项资金预算。

3.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我区地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应急排危治理方案设计,区地环站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业主单位根据专家审查后的方案设计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并送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其审定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在区审计局审价备选库中抽取中介机构审核,审核锁定投资后据实专项安排。

4.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我区地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编制排危治理方案设计,区地环站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专家审查后的方案设计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并送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其审定价格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最高限价。项目结算送区审计局审计锁定投资后据实专项安排。

(三)招标方式

1.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由业主单位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自行决策发包。

2.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急治理项目,区政府分管国土领导组织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召开协调会,根据项目危急程度具体议定委托方式。

(四)施工单位资质条件

1.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应急治理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条件为地质灾害治理施工丙级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2. 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急治理项目,资质条件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资质规定执行。

(五)设计变更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调(勘)查初步判定的地质情况不符,且影响治理效果呈有安全隐患时,项目业主应及时衔接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地环站、调(勘)查设计单位到现场踏勘会商,形成设计变更会商意见,设计单位据此完善设计变更,纳入项目竣工结算。

(六)勘查、设计单位委托。

1. 地质灾害应急工程治理项目的勘(调)查、设计工作由项目业主直接委托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2. 勘(调)查费、设计费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和实际工作量据实核定勘(调)查费、设计费,业主单位可与勘(调)查、设计单位协商下浮一定比例。

(七)监理单位委托

1. 对于直接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或虽估算投资额不足50万元但施工难度较大、安全风险较大且业主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监理的应急工程治理项目,项目业主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计算,业主单位可与监理单位协商下浮一定比例。

(八)竣工验收

1. 直接工程投资额在10万以内(不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自行验收,完善竣工资料归档备查。

2. 直接工程投资额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要组织国土、财政、发改委、勘(调)查单位、设计单位、技术专家参加的竣工验收。同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办理竣工结算。

(九)后期维护

工程治理项目后期维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使用市级补助资金的工程治理项目,其组织实施按照市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如市级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一)申报条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报地灾防治搬迁避让项目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新生突发的应急搬迁避让除外):一是搬迁避让对象是区级地灾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群众;二是地灾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有搬迁避让的主观意愿;三是经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综合判定该隐患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必须搬迁避让;四是原则上地灾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群众能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能全部拆除。

(二)申报程序:地灾防治搬迁避让项目必须按照先急后缓、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程序:1.拟实施搬迁避让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申报;2.区国土房管局收到申报文件后,组织技术人员到该地灾隐患点现场进行踏勘,根据隐患点现状,综合判定隐患点的危险程度,确定搬迁避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区国土房管局对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搬迁意愿进行初步调查,对影响区域进行划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隐患点影响范围内的搬迁对象进行核实、审定;4.区国土房管局综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纳入地灾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的,区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5.区国土房管局下达实施计划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搬离群众、撤除房屋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6.项目实施完成,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向区国土房管局书面申报拨付补助资金。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收集完善搬迁避让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备查,项目资料报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备案。对于集中建房安置的,新选建房地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要委托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凡未经申报同意,擅自以地灾防治搬迁避让的名义组织搬迁的,一律不纳入区级地灾防治搬迁避让补助范畴,不给予搬迁避让资金补助,更不能以地灾防治搬迁避让的名义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条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一)项目申报:由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委托)我区地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进行排查,综合地质体规模、危险程度、影响对象多少等因素,决定是否纳入区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点,对于新增的区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国土房管局应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按照群测群防建点要求,设置警示牌、周界桩、裂缝监测点。

(二)项目实施:对纳入区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的隐患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四到位八落实的要求,及时落实防灾责任人及监测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编制单点防灾预案,加强受威胁群众防灾识灾避灾知识的宣传,切实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对于存有一定隐患但未纳入区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体,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开展防灾知识宣传,加强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为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地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费用支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费用支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群测群防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区财政给予区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一定的监测补助,根据群测群防人员数量予以安排,纳入年初地灾资金专项预算。

第十四条  搬迁避让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按户籍人口予以一定补助,与市级金土工程补助资金整合拉通使用。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应加强区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使用资金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开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103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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