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153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渝文备 〔2017〕1153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开州府发〔2017〕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确保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助推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41种农药产品: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
二、经销商销售国家明令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产品,必须指导购买者科学、合理使用,并做好售后服务,不得误导购买者不合理使用。购买者禁止将“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南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将“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将“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将“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将“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将“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将“硫丹”在苹果树和茶树上使用;禁止将“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将“氟虫腈”在其他方面使用;禁止将“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三、严禁通过任何渠道购买本通告所列禁止销售和使用的41种农药产品。
四、城区各农药批发经销商、镇乡街道经营门店,区内各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如贮有第一款所列41种国家明令禁用农药,必须自觉主动上缴到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五、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和超限制范围使用农药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擅自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单位要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举报电话: 52280533)。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分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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