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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1148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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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 20171148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开州府通〔20162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将城区三个街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城区汉丰、文峰、云枫三个街道辖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位置为东至乌杨调节坝、南至万开高速路口、西至镇安寨子坪、北至宏源大桥头和石龙船大桥头。

二、禁止行为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责任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区环保局没收或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区质监局和区工商局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区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天然气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企业应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汉丰、文峰、云枫三个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名词解释

(一)本通告所指禁燃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自201681日起施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6722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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