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7〕1197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通知
渝文备〔2017〕1197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6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指导与监管,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渝委农工组办〔2012〕5号)、《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委农工组办〔20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筹资筹劳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规范议事程序
(一)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预算、资金及劳务筹集对象和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
(二)村民委员会将评议通过的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和项目监督的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评议,同时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按照评议评估意见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户主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参会人数(包括所代表的人或户)不得少于应到会的95%。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并交村民委员会入档保存。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应当经2/3以上的到会人员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应当经2/3以上的户通过;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二、规范方案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申报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项目评估报告、占地及补偿处理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小组人员名单、民主理财小组出据的公示公开情况证明材料等。
(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方案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是否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筹资不超过41元/人·年,筹劳不超过5个工日/年,筹劳、以资代劳不超过40元/工日),财政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进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应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是否真实、向农民筹劳是否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捐资捐物是否自愿。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区农委)复审。
(七)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方案严格复审。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应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八)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委员会才可以申请财政奖补。
三、规范资金筹集
(九)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经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
(十)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出劳时,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用惠农补贴资金抵扣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十一)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十二)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筹资筹劳项目捐资捐物,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者规定捐资捐物数量。
四、规范项目建设
(十三)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村民建设;按照规定需要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十四)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严格管理,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若有结余,原则上退还给筹资筹劳者。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定期张榜公布。
(十五)筹资筹劳项目的监督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五、规范项目验收
(十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乡级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联合对建设完工的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出具初验报告。
(十七)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十八)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筹资筹劳是否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以及村级挤占挪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区级集中管理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
(十九)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停止下一年度筹资筹劳计划。
六、规范建成项目管理
(二十)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筹资筹劳项目的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要求和资金劳务筹集使用规定。
(二十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档案,村民委员会应将项目方案、会议和签字记录、项目方案审批表、资金劳务筹集清单、资金支出凭证、项目验收记录、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按建设项目装订成册,资金筹集和支出凭证及时交财务管理人员入账核算管理。
七、扎实做好筹资筹劳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筹资筹劳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二十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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