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7〕63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6〕18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0〕327号)已到期,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
重庆市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和市关于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决定建立开州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下简称“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实施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仅限于因上游天然气井口综合结算价格(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调整而产生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向顺价调整。
(二)实施时间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间同步。
(三)对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顺价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四)统筹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特殊时期可推迟或降低调价幅度出台调价方案。
(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下浮价格不受此限制)。
二、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原则,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随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基期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1-输差率)+增加税金(指小规模纳税人)
输差率(即城镇管网损耗率)控制在8%以内。当燃气经营企业近三年平均输差率低于8%时,按企业近三年平均数计算;高于8%时,按8%计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计算属一般纳税人的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顺价调整额时,不考虑税金增加因素。计算属小规模纳税人的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顺价调整额时,按当时燃气经营企业的增值税率及附加标准计算其税金增减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三、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燃气经营企业备齐价格、成本等相关资料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调价申请。
(二)区发展改革委对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制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方案。
(三)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修订完善顺价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审批。
(五)在本区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调价决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行文执行。
四、建立价格成本监测分析制度
(一)为保证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天然气价格、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区天然气气源价格、用气结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天然气购进价格、经营成本等统计资料。
(二)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浮时,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若燃气经营企业故意隐瞒或延迟申报上游天然气价格下浮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不让企业因此得到任何好处。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如需疏导除上游气价调整外的其他价格矛盾时,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居民用气价格顺价调整原则上应在上游气源价格调整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除燃气经营企业提出调价申请之外,区发展改革委也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气源价格变化(如进价下跌时)适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
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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