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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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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855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的通告

开州府发〔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鲤鱼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涉及高桥镇大坪村,紫水乡双玉村)。

1.水域范围:以鲤鱼塘水库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的扇形水域,面积0.38 km2

2.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周围以第一道山脊线为界的陆域,面积0.71 km2

(二)二级保护区(涉及高桥镇大坪村、紫水乡花岭村、龙溪村、双玉村)。

1.水域范围:一级水域保护区外向上游上溯2000米正常水位线内的水域,面积1.45 km2

2.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外,500米等高线控制的陆域,面积1.72 km2

(三)准保护区(涉及高桥镇白杨村、大坪村、同乐村,紫水乡花岭村、华新村、金龙村、龙溪村、双玉村、紫水村,麻柳乡兴坪村)。

水域、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外边界向上游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740米等高线控制的陆域,面积23.74 km2

(四)影响防护区(涉及高桥镇白杨村、同乐村,紫水乡双玉村、花岭村、华新村、金龙村、龙茶村、龙溪村、紫水村,麻柳乡柳盛社区、百合村、黄观村、九华村、鹿硐村、仁和村、四坪村、兴坪村、兴宋村,敦好镇龙珠村)。

水域、陆域范围:准保护区外800米等高线控制的区域,包含了入库43条主要河流和支流,面积55.29km2

二、管理保护规定

本通告所指保护区为鲤鱼塘水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影响防护区,在各保护区内应遵守禁止行为:

(一)影响防护区内禁止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上明确的排污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进行排污的。

3.当水源受到污染有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未及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区级相关部门的。

4.违反国家、重庆市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准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1.本通告第二条第一款14项所列行为。

2.新设置排污口。

3.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使用剧毒农药。

5.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6.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1.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16项所列行为。

2.设置排污口。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必须拆除或者关闭。

4.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5.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6.超过国家或者重庆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1.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款16项所列行为。

2.新设油库以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3.机动船舶在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4.放养畜禽或从事水产养殖。

5.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6.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7.旅游、游泳、炸鱼、电鱼、毒鱼、非法捕鱼、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

(五)对破坏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界牌、防护网、视频监控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破坏库内水源林、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六)鼓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减少保护区人口规模。倡导保护区内推行水改旱作等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三、工作责任

(一)敦好镇、高桥镇、紫水乡和麻柳乡人民政府对鲤鱼塘保护区内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的集镇、村庄发展规划和产业调整规划,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格管控好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染源,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鲤鱼塘水库内水域的清漂等日常管护工作、大坝及供水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安全防护工作。

(三)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鲤鱼塘水库管理的通告》(开县府通〔20089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通告》(开县府通〔2010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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