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文备〔2018〕671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6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治理与监管并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巩固成果。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拆除扫尾清零行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二)控住新增。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要严格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严防新增养殖污染源。
(三)扩面治理。将养殖专业户(常年存栏20-200头生猪当量)纳入环境管理范畴,扩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面。
(四)资源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75%以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2%以上。有效利用整治后的空地。基本构建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产业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区域的通知》(开县府办发〔2013〕119号)要求,严禁在禁养区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申请、选址、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农用地审核(或备案)的准入制度。凡未经审核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一律视为违建项目,不得建设投产。养殖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批准(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运行适时监管,督促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落实;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落实或出现污染环境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整治乱搭乱建。禁养区内发现乱搭乱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纳入“两违”建设处理,立即拆除。限养区、适养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关闭或拆除。未经审批的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关闭或拆除。对依法拆除(关闭)的各类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户),除因2017年后区政府调整养殖区划,由原非禁养区被新划入禁养区的,以及经区政府同意确需拆除(关闭)的以外,对养殖户不予补偿。在各区域内,对依法实施拆除(关闭)和搬迁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形成的空地块,能够复垦的,必须恢复耕种功能;不能复垦的,进行绿化或引导合法合规利用。
(三)开展养殖检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全部登记造册,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现状,科学界定禁、限养区,逐场逐户分析存在的隐患,列出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做到应关尽关,应拆尽拆,应治尽治。要经常性组织“回头看”,重点检查已拆除、关停的养殖场是否存在重建复养,生态化治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要重点监控排污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养殖,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对反弹复养、违法建设养殖场发现一家拆除一家,存在违法污染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实施综合治理。环保、畜牧部门,协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已建成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户),限期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对无环保手续的畜禽养殖场(户),在依法查处后,督促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限期完善畜禽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登记表备案)和没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畜牧兽医部门不予核发或年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是未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五)加大监管力度。区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组织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制度,强化乡镇(街道)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区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舆情监控,及时有效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投诉,防止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科学指导。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培训,积极引导养殖场转变畜禽养殖方式,改进养殖工艺,提高营养调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区环保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我区发展、符合健康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艺和养殖模式,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工作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细化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落实;在日常巡查时如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并配合区有关部门调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
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区畜牧兽医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依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和畜禽养殖防疫条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责令拆除或关闭。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编制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先进技术的培训指导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受理畜禽养殖项目并进行审核备案。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所需各项财政资金;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申请的审核并提出报批意见;及时按要求拨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资金。
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周边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畜禽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及建设用地审核备案,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区农委、城乡建委、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同环保、畜牧等部门依法对境内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分级负责机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存栏畜禽1000头生猪当量及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由区环保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存栏畜禽1000头生猪当量以下养殖场(户),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以“清违规、控反弹、治污染”为重点,建立监管台账和销号制度,推进监管和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巡查检查机制。按照《开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开县府办发〔2015〕126号)文件要求,建立区级、部门、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分别落实养殖污染监管责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台账和巡查制度,定期向区环保局和畜牧兽医局报告情况。区水务部门要建立水源周边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定期开展巡查。环保、农委、国土、城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要求,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环保、畜牧、水务、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工协作机制,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开展统一、集中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顿行动,严格查处畜禽规模养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定期召开会议,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投入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重庆市相关项目资金,充分利用国家的专项治污资金、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优先安排用于畜禽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对按照要求完成畜禽污染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的养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114阳光政务平台”“12369环保投诉平台”,公布畜禽养殖污染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检举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业主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典型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六)建立考核惩戒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督办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