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文备〔2016〕644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6〕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重庆市开州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范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渝府办发〔2014〕3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以下称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核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称区复查复核委员会)。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区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办,承担日常工作。区信访办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对特殊信访事项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的,在作出复查意见前,报区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条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处理机关、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六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投诉请求的事项为原处理、复查事项;
(四)属于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5—50名共同信访人对共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推选代表委托书模板见附件1);50名以上(不含50名)的共同信访人委托人可以按区域选择部分人员联名推选代表。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处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二)处理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有管辖权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实行垂直管理的,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三)处理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或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单位的,向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四)申请人以同一投诉请求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查的,由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协商或者指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复查期限。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关制作笔录,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提交复查、复核申请:
(一)邮寄提交。
(二)当面提交。
(三)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交。
(四)通过信访事项原处理或复查机关转送。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日期(申请书模板见附件3);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不含5人)应提交推选代表的委托书,推选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名、捺印或盖章;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收据,写明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收据模板见附件5)。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一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6—8)。
第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申请人交齐材料之日后2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卷宗资料报送通知书》(通知书模板见附件9)。处理、复查卷宗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原件);
(二)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事实证据(复印件);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法规、政策依据(复印件);
(四)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及其送达回证(原件)。
复印件应当签注“复印属实”并加盖公章。
材料接收单位应向提交单位出具材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模板见附件10)。
第十三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复查、复核事项涉及的属地、属事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专题会。事涉现场的,应当先实地调查、后召开会议。专题会议应当会商研判申请人诉求是否有理、有据、有解,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职责权限、事实认定、法律政策适用及办理程序等,并拟定复查、复核“意向”(和解、调解、中止、撤回或维持、撤销及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等),拟定补充资料清单、调查对象名单等。
第十四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可以召开协调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按照《重庆市信访听证(试行)办法》规定举行听证。(听证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1、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2)。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复查、复核机关调查、审查、认定证据等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访事项涉及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复核工作并做好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在复查、复核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和解,复查、复核机构也可以组织调解。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撤回申请模板见附件13),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自行和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和解协议书并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准许,并将和解协议附入卷宗备案。
组织调解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模板见附件15)。调解书应当载明信访事项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调解无果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复查、复核的情形。
中止复查、复核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或者恢复办理的,除前述第(三)项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中止办理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6)。
第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不再受理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7)。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第十八条复查、复核机关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准确,程序合法,结论意见适当的,予以维持。反之,予以撤销;需要重新作出意见的责成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
第十九条处理机关对不属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原则上不纳入复查复核审查。申请人坚持申请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可作程序性审查,可以《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核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评判正确。
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处理、复查机关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复查、复核机关应作程序性审查,并以《复查、复核意见书》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同时告知申请人的诉求应通过何种法定渠道投诉,对其诉求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程序性审查的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20日内拟制《复查、复核告知书(送审稿)》,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复查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8、复核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9):
(一)申请人姓名(住址);
(二)处理、复查流程概况;
(三)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
(四)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实体性审查的复查、复核案件,承办人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20日内拟制《复查、复核意见书》(初稿),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复查意见书模板见附件20、复核意见书模板见附件21):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处理、复查流程概况;
(三)申请人的具体投诉请求;
(四)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五)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经复查、复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理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2)。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三条《复查、复核告知书》的审核流程(时限):
(一)区复查复核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2日内);
(二)区复查复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签(3日内)。
第二十四条《复查、复核意见书》的审核流程(时限):
(一)区复查复核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初审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日内);
(二)区复查复核办公室经过党政内网提请属事、属地
及其他单位同步审核后形成《送审稿》(2日内);
(三)区复查复核办公室主任会议、成员会议会审(3日内);
(四)复查、复核机关领导审签(3日内)。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中止办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复查(复核)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等,一般应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23)。
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接收的,送达人应注明何时何地何人送达、2人(含)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字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意见等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复查(复核)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党政内网送达下列单位:
(一)被申请人;
(二)信访事项属地、涉事单位;
(三)区政府法制办;
(四)区信访办。
第二十七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复查(复核)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或通知被申请人领取纸质文书。
第六章 归档
第二十八条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复查、复核案件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复核案件的相关资料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复查(复核)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实行一案一档。
第三十条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复查、复核案件的电子档案并实行一案一档。
附件:1.推选代表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
3.复查申请书
4.复核申请书
5.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材料收据
6.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7.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8.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9.信访事项卷宗资料报送通知书
10.信访事项材料交接清单
11.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
12.信访事项听证意见告知书
13.撤回复查(复核)申请书
14.准许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告知书
15.信访事项调解书
16.信访事项中止办理告知书
17.不再受理告知书
18.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
19.信访事项复核告知书
20.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21.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22.延期办理告知书
23.送达回证
附件1
推选代表委托书
委托人:(群体名称)
经大家集体讨论,一致推选×××、×××等位代表,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并委托他们为代表申诉维权,其权限为:
代表:姓名,性别,民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
委托人:(群体名称)
年月日
附:委托人签名(委托人签字或捺印)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
2.代理人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人应书面告知复查(复核)机关。
3.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受委托人递交复查(复核)机关。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 :
联系电话:
......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的诉求申诉过程中,作为我(们)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
委托人(签字或捺印):
年月日
附:代理人:住址:
电话:
代理人:住址:
电话:
......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代理人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人应书面告知复查(复核)机关。
3.此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受委托人递交复查(复核)机关。
附件3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现居住地为:,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表(适用于群体,限5人以内):
(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现居住地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初级处理机关全称)
申请事由:
我(们)关于
的信访事项,(初级处理机关全称)已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们)于年月日收悉。现我(们)对该处理意见不服,特申请(复查机关全称)复查。
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理由、证据、依据如下:
1.×××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附件4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现居住地为:,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表(适用于群体,限5人以内):
(姓名),(性别),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现居住地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复查机关全称)
申请事由:
我(们)关于
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全称)已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我(们)于年月日收悉。现我(们)对该处理意见不服,特申请(复核机关全称)复核。
不服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理由、证据、依据如下:
1.×××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附件5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材料
收据
今收到重庆市区乡镇(街道)
村(街)组(号)提交的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材料如下:
序 号 |
材料名称 |
页数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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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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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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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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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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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6
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对xx年xx月xx日收到的xx(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查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对xx年xx月xx日收到的xx(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告字〔20〕号
乡(镇、街道)村(社区):
您(们)对×××(处理或复查机关全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处理或复查意见书字号)不服,于××年××月××日向×××(复查或复核机关全称)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查:×××(处理或复查机关全称)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处理或复查意见书字号),并于××年××月××日送达于您,明确告知如不服该意见,可于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或复核机关全称)申请复查(复核),而您(们)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您(们)向本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您(们)所提申请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9
信访事项卷宗资料报送通知书
×信访通字〔20〕号
(被申请人):
乡(镇、街道)村(社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号)不服,于年月 日向(复查、复核机关全称)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 日决定立案受理。根据《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渝府办发〔2014〕33号)相关规定,请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即年 月日前)向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区信访办复查科)报送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的卷宗资料(详见附件),并与此信访案件承办人完善交接手续。
附件:1.
2.
3.
此信访案件承办人:联系电话: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0
信访事项材料交接清单
交接地点:交接时间:年月 日
编号 |
内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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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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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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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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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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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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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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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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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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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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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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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位:经办人(签名):
接收单位:经办人(签名):
注:本交接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单位各一份。
接收单位(公章):
附件11
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听证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听证机关:(有权处理、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全称)
听证事由:
根据《重庆市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听证(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请求×××(有权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对我(们)所提×××(听证事由)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证据:(与听证事由相关的证据)
听证要求:
听证申请人(签字或捺印):
年月日
附件12
XXX XXX XXX XXX(听证组织机关全称)
开州×××信访听告〔〕号
信访事项听证意见告知书
听证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听证陈述方:×××(初级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全称)。
委托代理人:×××、×××
情况介绍:×××(包括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听证的简要经过)
经过辩论和质证,此次听证认定以下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双方争议焦点:×××
合议意见:听证员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集体评议后形成如下意见:×××
听证结论意见:按照《重庆市信访听证(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此次信访听证会的听证意见告知如下:
×××
听证组织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3
撤回复查(复核)申请书
×××(复查或复核机关全称):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我(们)关于××××××信访事项,已于××××年××月××日与×××××(机关全称)自行和解(或经××××机关组织调解),现本人自愿申请撤回×年×月×日提交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附件14
×××(复查或复核机关全称)
准许撤回复查(复核)申请告知书
×信访告字〔20〕号
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人):
您(们)因×××问题提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已于××××年××月××日与××××××(机关全称)自行和解(或经XXXX机关组织调解),经审查,该和解协议无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或调解书已经双方签字,并送达生效),现对您(们)×年×月×日提出的撤回复查(复核)申请予以准许。
特此告知。
复查或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5
(限复查复核机关主持调解)
信访事项调解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机关全称)
投诉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信访事项,现经××××××(复查、复核机关全称)主持调解,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
本信访调解书一式XX份,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
申请人:签字(并盖章或捺印)
被申请人:签字(并盖章或捺印)
主持调解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6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中止办理告知书
×信访告字〔20〕号
×××(申请人)×××(住址):
您申请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30日内办结。根据《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渝府办发﹝2014﹞3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中止复查(复核),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7-1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年月日
附件17-2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17-3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复核机关全称(公章)年月日
附件17-4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年月日
附件18
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
×信访复查告字〔20〕号
×××(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您反映×××(主要诉求),×××(初级处理机关全称)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文件字号),你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简要事实)
本府(或机关)审查认为:……(对申请人诉求作出定性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诉求应通过(讼诉、仲裁、复议)等法定渠道提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之规定,×××(初级处理机关全称)以不属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正确。本机关决定对你提出复查申请的诉求不予复查。
特此告知。
复查机关全称(公章)年月日
附件19
信访事项复核告知书
×信访复核告字〔20〕号
×××(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
您反映×××(主要诉求),×××(复查机关全称)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文件字号),你对此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简要事实)
本府(或机关)审查认为:……(对申请人诉求作出定性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诉求应通过(讼诉、仲裁、复议)等法定渠道提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之规定,×××(复查机关全称)以不属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正确。本机关决定对你提出复核申请的诉求不予复核。
特此告知。
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0
×××(复查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信访复查字〔20〕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信访代表(或信访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机关全称(属区的前面加重庆市,县前面不加,以下同)。
申请人×××(反映问题概述),×××(初级处理机关全称)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件字号),认为×××(概括阐述初级处理意见),对申请人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申请复查,本府(机关)于××年××月××日(以登记立案时间为准)立案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复查的理由和诉求:×××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府(或机关)审查认为:……(写明支持或不支持信访人诉求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维持或撤销下级处理意见的理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条、第××条之规定,复查意见如下:
维持(或撤销)×××(初级处理机关全称)××年××月××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字号)。
如申请人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复查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1
×××(复核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X府(或机关)信访复核字〔〕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信访代表(或信访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复查机关全称)。
申请人×××(反映问题概述),×××(初级处理机关全称)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件字号),认为×××(概括阐述初级处理意见),对申请人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全称)复查后于××年××月××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字号),维持(或撤销)(初级处理意见字号)处理意见。申请人仍不服,申请复核,本府(或机关)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复核的理由和诉求:×××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府(机关)审查认为:……(写明支持或不支持信访人诉求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维持或撤销下级处理意见的理由)。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复核意见如下:
维持(或撤销)×××(复查机关全称)××年××月××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复查意见字号)。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2
延期办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申请的信访复查(复核),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3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xx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复查、复核机关全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23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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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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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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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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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签字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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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字及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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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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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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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印章)
抄送:重庆市信访办。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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